《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于2008年9月經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后,印發各市縣區人大常委會、省人大代表、省有關部門和地方立法專家庫成員,并在地方立法網上公布,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根據各方面的意見,經多次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11月14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次主任會議研究決定將草案修改稿提請于本月下旬召開的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 ?br /> 草案修改稿的主要內容如下: 1、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對水利工程安全負直接責任;對水利工程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2、在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方面,落實設計責任、完善監理機制、強化施工質量與安全;建設項目在制定建設方案時,應當同時制定管理方案;工程驗收合格后要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3、為了保障工程安全運行,明確水利工程要落實相應管理單位、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實行集約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鄉鎮政府應當確定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組織,明確各類水利工程的經費來源,病、險壩、閘實行限制運行,做好水庫、水閘放水預警工作。 4、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劃定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與保護范圍,明確了在管理范圍、保護范圍內的禁止性、限制性行為。 5、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水利工程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水利工程的監督管理,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實行工程后評價制度,還規定可以免收農業水費。 條例還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條例實施后將廢止《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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