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度開采地下水逐漸成為一個全球關注的問題。一般來說,人們對自然資源的管理,其方法可以分為三類:直接管理、用市場手段管理、以社區為基礎的管理。這些方法并不能解決所有地下水問題,通常和其它方法結合在一起使用,例如人工補充地下水、建設供水工程等。
筆者對20世紀50年代至今,日本東京和美國加州的奧蘭治行政區(OCWD)的地下水管理情況進行了比較,前者是從政府層面解決很多社會問題,包括其供水問題,后者是一個臨時性的政府措施,其任務僅限于當地的地下水管理。
日本東京和美國奧蘭治地區都面臨著地下水過度開采的困局,但是兩者所采取的應對措施卻各不相同。東京的主要策略是建設基礎設施改善地表水供應,并完善技術監管,而美國奧蘭治行政區的應對措施是收取泵稅和使用人工回灌技術補充地下水。兩種政策所得的結果形成了鮮明對比:在東京,供水水源幾乎全部由地下水轉變為地表水,而在奧蘭治地區,地下水仍然是供水的重要的水源。
日本東京和美國奧蘭治地區地下水管理差異,主要受三個因素的影響:地下水開采補貼政策、抽取地下水的相關法律和當地政府的執政能力。日本東京,1956年通過了《行業水法》,該法律嚴格規定了開采地下水水井的大小和數量,使得挖井的成本非常昂貴。同時,該法律允許政府為工業水廠提供建設資金,以降低地表水的價格。日本《行業水法》的實施,促進了東京用水從地下水向地表水的轉換。
在另一方面,在美國的奧蘭治地區,并沒有來自地區、州和聯邦的水補貼。因此,奧蘭治地區別無選擇,只能靠自身財政能力管理好地下水,該地區在1954年制定了泵稅。在日本引入泵稅是困難的,主要是由于地下水在該國的法律定義造成的。地下水在日本被認為是土地所有權的一部分,因此對地下水進行公共管理的政府職能非常薄弱。該定義最初是由日本最高法院于1896確定,后來由日本民法細化。日本法律承認土地所有者對地下水的自由處置和使用的權利。其結果是,對地下水的調控往往被視為是對土地所有權的侵犯。
東京和美國奧蘭治地區管理地下水的策略各有優缺點。東京的措施有效地控制了地面沉降,但也有不利的方面,例如長期不使用地下水導致地下水水位上升的太高,同時修建工業化的取水工程,使國家處于長期的負債狀態。美國奧蘭治地區的地下水管理,促進了當地用水來源的多樣化,并在一定程度上實施了污染者付費的原則。此外,奧蘭治地區也最大限度地利用了當地的生態服務系統。然而,奧蘭治的泵稅稅率設置太低,對地下水需求的減少并不明顯。
分析日本東京和美國奧蘭治的地下水管理,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經驗教訓。首先,供水水源完全從地下水轉變為地表水,可能會導致地下水水位上升過高。其次,無論是技術法規,還是征收泵稅,都不能單獨提供地下水的完美解決方案。最后,雖然地下水管理可能有許多政策選擇,但仍受制于法律和社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