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仍處于水污染高發期的中國,管好用好防治資金至關重要。但遺憾的是,2008年,僅針對“三河三湖”以及環渤海地區的國家審計就發現,水污染防治資金存在的“漏洞”接近54億元。
其中,“三河三湖”所涉水污染防治資金,存在少征、套取、挪用和截留的資金高達41.68億元;環渤海地區13市少征、違規使用水污染防治資金等達11.85億元,兩項累計近54億元。
2009年6月24日,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上做《國務院關于2008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下稱《報告》)時,透露了上述信息。
“三河三湖”問題資金近42億元
《報告》稱,“三河三湖”1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分地方的水污染防治資金,征收管理不夠嚴格。一些部門和單位少征、套取、挪用和截留水污染防治資金,高達41.68億元。
“三河三湖”是淮河、海河、遼河和太湖、巢湖、滇池的簡稱。因為這些流域人口稠密、經濟和社會發達,因此被普遍認為是中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
到2008年,根據環境保護部(下稱環保部)公布的數據,海河水系整體水質仍然為重度污染狀態,淮河和遼河雖然略好一些,但也處于中度污染狀態。
三湖的情況也不樂觀。除巢湖的整體水質為V類,太湖和滇池仍然整體維持劣V類水質,即在水質分類標準中最差的一類。
在部分資金被挪用和截流的同時,對水污染治理至關重要的很多項目也進展遲緩。
《報告》發布的當天(6月24日),環保部有關負責人通報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08年度實施情況》就顯示,該流域的部分治污工程項目進展依然緩慢。
截至2008年底,列入《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06-2010年)》的656個治污工程項目,才完成347個,占53%;除了正在調試的,尚有39%的治污項目未能建成。
此外,江蘇、安徽、山東和河南四省淮河流域轄區,雖然都已實現縣級以上城市建成一座或一座以上污水處理廠,但由于流域城鎮污水處理廠管網不配套,造成負荷率不高;污泥得不到妥善處置、技術人員少和運行管理不規范等問題仍然存在,城鎮污水處理廠削減污染效能也有待提高。#p#分頁標題#e#
環渤海近半數開發區污水未集中處理
審計署同時發現,環渤海地區13市少征、違規使用水污染防治資金等達11.85億元。
而截至2007年底,環渤海地區的13市,“十五”期間計劃建設的86座污水處理廠中,有23座尚未開工建設。在34個開發區中,更有近半數(15個)未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僅2007年一年,就有4000萬噸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
事實上,早在2008年3月-9月,審計署對環渤海地區2006年-2007年水污染防治情況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時就發現,渤海海域水污染防治問題重重。
其中,渤海沿岸部分地方政府,違法違規用海面積達189平方公里,欠繳海域使用金高達48.7億元。并且,個別地方政府對海洋傾倒廢棄物的管理十分薄弱,改變海洋生態環境的同時,進一步加劇了污染。
審計署的《報告》指出,截至2007年底,渤海16個臨時性傾廢區中,有七個已超過使用期限而未按規定封閉,個別地方還存在政府干預海洋執法、主管部門違規審批傾倒或單位擅自傾倒等問題。
針對渤海流域的《渤海環境保護總體規劃(2008-2020年)》,已于2008年底獲得國務院批準。目前,相關地方政府也正在追繳少征、挪用和截留的資金,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大水電站招標存在違規
在對重大投資項目的審計調查中,審計署還發現,部分重大水電站工程建設項目還存在投資控制不到位、招投標管理不嚴格的現象。
以金沙江溪洛渡水電站工程為例,該工程應招標的464個分項目中,219個未按規定招標。而三峽總公司所屬三峽國際公司在代理招標過程中,根據內部標準收取代理費2571萬元,超出國家標準收費1010萬元。
此外,該水電站在項目投資控制方面也不到位。抽查總金額38.17億元、完成比例在90%以上的264份工程合同時發現,實際完成投資累計超出合同金額10.97億元。#p#分頁標題#e#
2005年12月26日開工的溪洛渡水電站,是中國第二大水電站。其設計裝機容量為1260萬千瓦,僅次于三峽工程;整個工程預計于2015年竣工,總靜態投資達503億元。
而在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的審計調查中,審計署發現,截至2008年底,調查的1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已完成的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少數工程還存在質量缺陷。
這包括:已開工的3332個項目中,有844個存在延長工期問題;現場勘察的554個項目中,92個因擅自減少或變更部分主體工程,38個因偷工減料,32個因設計漏項或初步設計不到位等問題,導致除險加固工程基本完工后,水庫仍存在安全隱患。其中29座水庫主體工程質量問題較為嚴重,甚至影響到水庫的防洪能力。
此外,《報告》還指出,一些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建設和財務管理比較混亂。抽查的554個項目中,194個存在未依法招投標問題,95個被違規轉分包。重點抽查的220個項目中,51個項目的5658萬元建設資金被個人和單位侵占,42個項目的1.53億元建設資金被違規出借或挪用。
針對上述問題,目前水利部等部門已專門發出通知,要求有關地方和單位整改。三峽總公司已糾正和收回3600多萬元;各地已整修或重建了23個存在質量問題的水庫,收回挪用或多支付的資金6550萬元,十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還出臺了16項制度。
不過,對于余下未被追回的挪用或多支付的資金,審計署的《報告》并未給出更多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