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減排要列入政績考核,生態補償金制度法制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劃定環保重點監管區……《河北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近日經河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結合河北省污染減排工作實際,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辦法,上升到地方法規的高度,對環境法律、法規確立的一些基本管理制度進行了細化、補充和完善,進一步強化了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環境責任,規范了排污單位的環境行為,是一部操作性很強的地方性法規。
河北省環保廳廳長姬振海說:“《條例》的出臺,標志著河北省污染減排工作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將對加強環境監管、嚴格環境執法、實現污染減排目標起到重要作用。”
探索治污減排之路,健全法律法規
近年來,河北省的污染減排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特別是通過近幾年的實踐,污染減排在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轉變發展方式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各地對污染減排的認識不斷提高,手段不斷創新,力度也在不斷加大。
“但同時各地也普遍感到,在抓污染減排的實際工作中,尚缺少一個比較系統、全面,具有較強針對性的法規,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污染減排的深入開展”。姬振海說。河北省急需制定地方性法規,以規范、推動減少污染物排放工作。
據了解,《條例》參考了國家和河北省已經出臺的減少污染物排放的相關規定和規范性文件,借鑒一些省份的減排經驗,特別是針對河北污染減排中存在的實際問題,在明確責任、強化管理、建立機制、規范行為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
減排納入政績考核,地方政府要劃定環保重點監管區
《條例》強化和規范了政府的環境責任,要求對超過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實行重點監管。這些規定強化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在減少污染物排放方面的責任,有利于推動全省污染減排工作的有效開展。
考核獎懲制度是《條例》確定的一項重要環保制度。《條例》第5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減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責任制,制定減少污染物排放的工作目標和年度實施計劃,并把減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的效果作為對相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負責人進行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超過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需要重點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地區確定為環境保護重點監管區,并提出重點監管區的環境治理目標。”《條例》對地方政府加強環保工作力度做了明確規定,要求劃定環境保護重點監管區。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未達到環境治理目標的重點監管區不予備案或核準、審批其可能增加當地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可能導致當地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增加的,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采用削減現有排污單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不增加。
同時,《條例》提出,區域環境質量未達到環境功能區劃要求或者超過上一級人民政府規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下列措施減少主要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集中供熱等工程;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提高重點行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標準;組織和督促排污單位采用清潔生產工藝或者其他治理技術。
細化總量控制等環保制度,《條例》更具操作性
“總量控制、限期治理、排污許可等環保制度,國家法律都有所規定,但不是很具體,而《條例》對這些制度的內容進行了充實細化,使其具備了很強的可操作性。”河北省環保廳法規處處長趙根喜告訴記者。《條例》的出臺,創新和完善了環保制度,加強了地方政府對排污單位的監管。
以總量控制制度為例,在現行的環境法律、法規中,對各地主要污染物排放進行總量控制的措施規定比較原則化,不利于實際操作。《條例》對總量控制進行了進一步規定,強調了河北省對主要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制度,并細化了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的分解程序和方法。《條例》第11條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環境質量狀況、實際排污情況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全省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方案,并下達到下一級人民政府。《條例》還提出了具體的主要污染物減排措施;并規定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與新建項目掛鉤,實行有條件的限制審批。
生態補償制度法制化,積極推進污染責任險寫入《條例》
“上游排污,下游遭殃”在許多地方已成為一種常態。《條例》以地方立法形式做出明確規定:上游污染下游需買“生態補償單”。
為解決上游污染下游這一現象,河北省去年在全國率先探索實施了生態補償金制度,“水質超標,扣地方財政的錢”,專項用于水污染綜合整治工程。這項制度的實施,強化了政府的責任,有效地遏制了上游向下游排污,使子牙河污染程度總體上呈下降趨勢,水質正在逐漸改善。今年第一季度,子牙河水系主要污染物氨氮的平均濃度為15.9毫克/升,比去年同期下降了41.3%;化學需氧量的平均濃度比去年同期下降了60.4%。
對于這一實踐證明較為有效的經驗做法,《條例》在第25條將其上升到法規的高度進行了規定:因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造成相鄰地區環境污染加劇或者環境功能下降的地區,應當向相鄰地區支付生態補償金。河北省還提出,具體補償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同時,《條例》規定,要積極推進位于人口密集區、飲用水水源地上游等環境敏感區域的石油化工、有毒有害化學品生產、危險廢物處理等重污染排污單位參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此外,《條例》還規定了一些鼓勵支持性的政策,比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條例》規定要積極推進有毒有害化學品生產、危險廢物處理等重污染排污單位參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再比如,污染防治設施社會化運營制度,《條例》規定,支持和鼓勵推進城鎮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處理設施和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社會化運營。
單位違法排污,對負責人處以其上年收入20%~50%的罰款
環保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是一個非常突出的現實問題。對此,《條例》在法律責任中,從3個方面進行了規定。設立“重罰”條款,在規定的行政處罰行為、種類和幅度許可的范圍內對無證排污、嚴重污染環境及惡意排污等行為給予重罰。比如,《條例》第36條規定,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兩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不足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設立對排污單位和負責人“雙罰”的條款,排污單位違法排污的,除對排污單位給予處罰外,還對其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條例》規定,對排污單位違反條例有關規定的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20%以上50%以下罰款。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任命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設立治安管理處罰條款。《條例》第39條規定,對違反《條例》有關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