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各地水價漲聲四起,而有關《水價成本監審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卻至今難產。一位接近發改委的人士向記者透露,鑒于今年水價上漲形勢,國家發改委價格司可能會加快“辦法”的出臺,先行“鎖死”地方漲水價的一些硬性條件。與此同時,針對各省級反映的“辦法”管理面過死等問題,國家發改委開始研究新的供水公司考核體系。
水價監審存在困難
上海、廣州、揚州、南京、無錫、昆明、沈陽……
據統計,今年上半年以來,全國已經有十幾個城市召開聽證會上調水價,另有十余個城市宣布了即將上調水價的信息。據最新統計資料,36個主要城市水價平均為3.77元/立方米,與去年同比提高了4.7%。
觀察過去10年的水價上漲統計資料可以發現,最近2-3年幾乎沒有動過水價。清華大學水業政策中心主任傅濤認為,這是因為地方和中央都受通脹壓力影響,不能上調水價。而去年下半年以來,受CPI下行因素影響。地方上調水價的主要壓力減弱,上調水價成了趨勢。
雖然調整水價的權力在地方,但是地方調整水價要向國家發改委備案。而國家發改委從2006年就開始醞釀出臺“辦法”,但時至今日,“辦法”仍在征求意見當中。“本來預計今年上半年出臺的,一直久拖未決,如今地方水價上漲趨勢這么猛,估計要加速出臺了,”參與“辦法”制定的傅濤認為,會在年內出臺“辦法”。
但是,對此前征求意見的“辦法”,地方頗有微詞。究其原因,各省認為“辦法”對水價管理太寬、太死。記者看到的“辦法”內容中,確實對水價上漲條件、地方人力成本等水價構成因素、上調時機等都作了詳細規定。
上海濟邦咨詢公司總經理張燎認為,“辦法”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其一是水務行業超前投資情況經常發生,而一旦發生,其成本如何界定。“辦法”中將超前投資界定為企業和公眾的責任,而抹去了政府的責任。應該承認有些超前投資是合理的,政府完全不負擔超前投資的責任,是不對的;
其二是“辦法”為了確定人工成本,對企業的員工數和平均工資作出了要求。實際上,平均工資在不同區域不具有可比性,供水企業人員數量也差異巨大,無法在監審標準中規定;
其三是“辦法”中對供水企業的產銷率作出了要求,但是企業實際情況不同,各地管網情況也不同,難以制定統一的產銷率。
深圳金達萊環保公司市場部負責人則對記者表示,發改委制定“辦法”還應該考慮不同的處理工藝,變限制漲價為鼓勵公司采用新工藝,降低成本。
建立供水公司評價體系
專家由此建議,“辦法”對地方水價的控制,可以從控制轉為引導。而上述接近發改委的人士也對記者表示,國家發改委價格司今年已經開始布置這項研究。初步的方向是,確定對供水公司的成本核算、價格激勵等措施,建立一個供水公司評價體系。按照這個方向進行水價調控,未來的水價既不能一直不漲,導致供水服務水平低下,也不能亂漲。
世界銀行高級環境與市政工程師樊明遠對記者說,將來水價要成一個調節機制,并不是所有供水企業都可以通過漲水價來獲得利潤,其內部管理成本等問題就可以忽略不計。“要有一個行業平均成本和行業平均利潤率作為水價參考標準,管理好的企業可以在這個水價基礎上獲得很高的利潤,管理差的企業可能會虧損。”樊明遠說。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徐宗威在當日論壇上也表示,按照市政公用行業經營的規定,供水行業應該保持一個合理的、微利水平的利潤率。只是現在水務行業企業良莠不齊,有必要規定一個行業平均利潤率水平,來鼓勵先進,淘汰落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