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界斷面水質超標,上游地區將向省級財政和下游地區繳納水污染補償金
金黔在線訊 7月1日起,省政府在清水江流域試行水污染補償辦法,規定交界斷面當月水質實測值如果超過控制目標,上游地區將向省級財政和下游地區財政繳納水污染補償資金,補償資金納入同級環境污染防治資金管理,專項用于清水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生態修復。
這項旨在督促地方政府履行水污染防治職責、改善貴州清水江流域水環境質量的舉措,由貴州省環保廳、省水利廳、黔南自治州政府、黔東南自治州政府負責實施。根據該辦法,清水江流域將設置監測考核斷面,斷面水質控制目標由省環保廳依據有關規定確定,黔南州、黔東南州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削減本地區污染物排放總量,確保斷面水質達到控制目標。斷面當月水質實測值如果超過控制目標,黔南州將向省級財政和黔東南州財政繳納補償資金,補償金由省級財政和黔東南州財政按3:7的比例分配。黔東南州出境斷面當月水質實測值如超過控制目標,將向省級財政繳納補償資金。補償資金納入同級環境污染防治資金庫管理,專項用于清水江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態修復。
按照貴州省水污染物防治的要求和治理成本,清水江流域水污染補償因子及標準暫定為:總磷600元/噸,氟化物1000元/噸。補償資金為各單因子補償資金之和。
省環保廳在每季度第一個月15日前,將核定的上季度各斷面應繳納補償資金數額通報省財政廳和黔南州政府、黔東南州政府。有關地方政府應在收到通報后10個工作日內繳納補償資金。逾期不繳納,省財政廳可實施劃轉。斷面水質達到控制目標的,省級財政可給予有關地方政府一定補助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