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浙江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浙江省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掇k法》的實施,有助于加強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管理,保障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污水集中處理工作向城鎮推進2007年底,浙江省建成投運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包括城市和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135個,設計日處理能力為680萬噸,實現了污水集中處理廠對所有縣(包括縣級市)的全覆蓋。此后,浙江省的污水集中處理工作重點向城鎮深入。
自2008年起,浙江省計劃每年建設100個鎮(鄉)級污水集中處理廠,到2012年總共建設500個。屆時,加上原來已建的80余個,鎮(鄉)級污水集中處理廠總數將為600個左右,除少部分邊遠山區及不適宜建設的小鎮(鄉)外,浙江省將實現所有鎮(鄉)污水集中處理廠全覆蓋。
據悉,至去年年底,浙江省太湖流域所有鎮(鄉)已完成污水集中處理廠的建設,今年的建設任務主要安排在錢塘江流域。
加強管理,保障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這次《辦法》的實施,是為了加強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管理,保障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掇k法》要求,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污水處理設備、工藝與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強制性標準。僅具備處理生活污水能力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經過技術改造,具備相應的處理工業廢水能力后,方可接納處理工業廢水。
《辦法》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需向城鎮污水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排水戶),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城市污水排放許可手續,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水戶,必須同時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城市排水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的要求,與排水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同時強調,運營單位發現排水戶納管污水超標,影響污水集中處理廠達標排放時,可以關閉相關排水戶的納管設備。
嚴肅處理違反規定的行為對違反《辦法》規定的7種行為,《辦法》明確了處罰方式:由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在新聞媒體上公布違法事實和處理結果。這7種行為是,未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向城鎮污水管網排放污水的;未按照城市排水許可證的規定向城鎮污水管網排放污水的;向城鎮污水管網排放《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禁止排入的物質的;從事《辦法》第二十六條所禁止活動的;相關單位未履行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維修養護責任的;運營單位在排水戶納管污水未超標的情形下隨意關閉排水戶納管設備的;因施工影響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安全而未與運營單位商定相應保護措施的。
《辦法》還明確,運營單位對污水集中處理廠在運行中所產生的污泥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處理而在陸域傾倒、堆放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向水體(含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傾倒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因納管污水嚴重超標導致污水集中處理廠設備損壞無法運行的,嚴重超標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