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浙江日報》整版刊載了即將于3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該《條例》共有三十九條,已于2010年1月25日經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是該省“十二五”期間首個水環境保護條例。
《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而制定。保護區域為曹娥江干流和支流匯集、流經的浙江省新昌縣、嵊州市、上虞市、紹興縣和越城區范圍內的區域。重點水環境保護區為曹娥江干流及堤壩每側不少于一百米,支流不少于五十米的區間。
《條例》規定:一是曹娥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實行流域統一管理和屬地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流域內各縣(市、區)負責本區域內水環境保護。二是曹娥江流域縣(市、區)交接斷面水質應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III類水質以上標準,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達到II類水質以上標準,并實施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三是曹娥江流域水環境重點保護區內禁止向水體或者坡岸傾倒、拋撒、堆放、排放、掩埋工業廢物、建筑和生活垃圾、動物尸體等廢棄物。如果新建、擴建排放生產性污染物的工業類建設項目或者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保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關閉。
《條例》還規定了流域河道采砂實行統一規劃,總量控制、屬地管理的原則,并劃定禁采區、限采區、可采區,規定禁采期、限采期、可采期、水質渾濁度控制指標、年度采砂控制總量及采砂船只控制數量等內容。
總之,該《條例》將逐步規范管理曹娥江流域,保護該流域生態和水環境,造福于曹娥江流域300多萬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