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環境監察執法是改善環境質量、維護環境安全的重要保障。目前,環境監察執法總體趨勢較好,但仍存在一些問題,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加大執法力度,提升執法效能。
加強地方政府環保績效考核,充分激發地方政府在環境監察執法工作上的主動性。建立健全“一把手”負總責的政府環境保護責任機制,完善領導干部績效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以及環境保護約談制度。將環境質量作為衡量一個地方政府政績和干部提拔重用的重要指標。
進一步強化執法手段,提升環境監察執法的綜合實力和監管地位。首先,健全和強化環境監察執法綜合管理體系,進一步量化各部門職責,加強部門合作,提高環境保護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其次,堅決落實“兩高”司法解釋規定,對企事業單位環境污染犯罪,在處罰企事業單位的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并實行定罪處罰。第三,賦予環保部門必需的強制執法權力,如查封、扣押等。
建立健全內部稽查制度,增強環境監察執法效果。要認真執行環境監察執法集體研究審查制度,堅決按程序把好項目環評審批關。實施重點崗位、關鍵程序廉政風險防控點制度,強化內部運行監督。要加大環境監察執法不作為、假作為查處力度。
進一步鼓勵、支持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構建多元的環境監察執法監督體系。首先,鼓勵、支持企業建立環保監督員制度。其次,要繼續鞏固擴大環境信息公開范圍,對重點企業、上市公司實行年度環境審計和信息公開制度。第三,以環境聽證會和環境民意調查為平臺,實行建設項目公眾評議和環境決策評議制度。
加強能力建設,提高環境監察執法的硬件水平。首先,要加快環境監察執法隊伍標準化、規范化建設,提升環境監察執法裝備水平,增強污染源在線監控、現場執法、環境預警及應急處置能力,構建完備的環境監察執法體系。逐步設置鄉鎮、村兩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完善環境監察執法網絡。其次,環境監察執法人員要長期加強環境法律法規和現行政策學習。要建立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專業法律法規知識定期考核制度,督促其準確把握和理解內涵,熟練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