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切實做好太湖水環境綜合治理工作,近日,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經省政府同意聯合發出通知,從2010年10月1日起,將太湖流域污水排污費征收標準由0.9元/污染當量提高到1.4元/污染當量。
調整范圍涉及無錫市、蘇州市、常州市和丹陽市的全部行政區域,以及句容市、高淳縣、溧水縣行政區域內對太湖水質有影響的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等水體所在區域。
此次排污費征收標準上調幅度較大,對減排工作是一個有力的推動。市物價局建議我市企業及時調整生產結構,加大污染治理的研發投入,最大程度減少污染排放。(姚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