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政府近日下發了《伊春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決定于2010年10月1日起在伊春區、烏馬河區、翠巒區開征污水處理費。
《伊春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征收部門、征收標準、征收范圍、計量方法、使用范圍、征收監管、法律責任等進行了明確。按照省物價監督管理局的批復,征收標準是居民0.80元/立方米,非居民1.00元/立方米。征收范圍是,居住在伊春區、烏馬河區、翠巒區內直接向城市排水設施以及利用自建排水管網間接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廢)水的行政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城市居民,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水量計算征收。使用城市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計量數據核定;無水表的,按照收取的水費核定。使用自備井抽取地下水的,有水表的,按照水表計量數據核定;無水表的,按照水泵銘牌流量乘每天8小時計算當月水量征收。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單位,市排水部門不再征收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環保部門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費。對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居民,減半征收污水處理費。嚴重虧損的企業,經市政府批準,可緩繳污水處理費,但不得免交。( 劉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