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城市供水水質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我市日前專門制定了《濰坊市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辦法》,根據該辦法,城市供水單位對其供水水質負責,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其中經二次供水到達用戶的,二次供水管理單位對其二次供水水質負責。二次供水單位應當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管理,對各類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定期進行常規檢測,不具備相應水質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建立監控機制
接受公眾查詢
辦法規定,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建立供水水質全過程監控機制,完善檢測設施和檢測制度,提高水質檢測能力。城市供水單位及二次供水單位對檢測結果超標的水質指標應當立即重復檢測。檢測結果連續超標時,應當查明原因。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定期對水質檢測儀器設備進行校驗,保證水質自檢數據的準確性。對暫不能檢測的項目,應當委托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城市供水單位應加強對供水管網改造和對供水設施定期巡查、維修保養,接受公眾對城市供水水質信息的查詢。
供水單位應當設置檢測采樣點
辦法規定,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在水源取水口、水廠出水口和居民密集區用水點及管網末梢處等位置設置水質檢測采樣點,并報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備案。供水人口在2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的,應按照供水人口每2萬人設一個采樣點的標準,設置管網末梢水質檢測采樣點。供水人口在20萬人以下或100萬人以上的,可酌情增減管網水質檢測采樣點。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在水廠出水口、輸配管網及管網末梢等處設置在線水質監測儀器,對濁度、余氯等參數進行實時監測,同時將監測數據報送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各縣市區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時向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轄區內城市供水單位的供水水質報告。
確需停止供水時提前24小時通知
城市供水單位發現供水水質達不到標準、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報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停止供水,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因發生災害或緊急事故無法提前通知的,應當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并向所在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發生城市供水水質安全事故后,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立即派員前往現場,進行調查取證。
對供水單位無證經營、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擅自停止供水等違反城市供水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單位存在違反城市供水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有權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