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溪河流域保護條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審議
向地下排污最高罰50萬
流溪河流域將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對因保護流溪河流域而發展受限的地區進行利益補償。《廣州市流溪河流域保護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昨日提交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水資源開發利用程度過高,突破了國際公認的合理開發限度;水污染嚴重,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為零,干流下游水質常年處于劣V類的狀態——這就是廣州重要的飲用水源保護區,流溪河的現狀。針對流溪河的保護,條例草案出臺了一系列舉措,其中還專門授權市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的補償辦法。
按照規定,市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市政府應當設立流溪河流域生態補償資金,專項用于流溪河流域生態公益林補償、水污染防治、生態恢復與保護、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等方面,改善流溪河流域居民的生產、生活條件。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流域水權交易、流域異地開發、區域產業聯合開發等多種渠道和方式,協調區域間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對因保護流溪河流域而發展受限的地區進行利益補償。生態補償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在征求流溪河流域內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居民的意見后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有立法咨詢專家則認為,地下水是非常重要的水資源,如果地下水污染了,也必將影響流溪河流域水質,建議增加禁止向地下排污的規定。對此,條例草案規定,排污單位應當采取防滲漏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等向地下排污。違反這一規定的,由環保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保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排污單位承擔。
有意見認為,流域內農業用地的土壤污染嚴重影響流溪河流域水質狀況,河水污染物中的磷、氮成份主要來自農業生產中的肥料、農藥等,因此,加強農業用地的土壤污染防治很有必要。對此,條例草案規定,流溪河流域內區、縣級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環保行政管理部門定期監測本轄區內農業用地土壤污染情況,并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監測發現農業用地土壤污染超標時,流域內區、縣級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環保行政管理部門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