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使用再生水不再只是口號,將成為地方立法中的強制措施固定下來。市人大常委會昨天審議《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修改稿)》,其中著重對再生水利用提出修改意見,重點行業企業未來將可能強制使用再生水。
利用再生水 政府應出“狠招”
一邊是城市嚴重缺水,一邊是再生水使用停留在理念階段,總覺得離企業和市民有點遠。草案修改稿首先明確了政府應該承擔的推廣再生水的責任,建議增加條款,各級政府統籌安排建設公共再生水設施,編制排水和再生水規劃,擴大再生水輸配管網的覆蓋范圍。
草案中以強制性條款規定推進重點行業企業使用再生水:重點行業的企業,具備再生水利用條件的,應當將再生水用量納入用水指標。無正當理由未使用再生水,逾期不改正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將核減其用水指標。
盡管草案列出18條罰責,堪稱嚴法,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依然覺得不解渴。“所謂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是不是可以理解成企業想具備就具備?”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推進再生水不能是企業自發的行為,政府應該承擔起推進企業“具備條件”的責任,比如洗車、賓館飯店和新建小區的沖廁用水等行業就應該強制使用。據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相關負責人介紹,該條款具有明確強制性,如果草案通過,政府主管部門將以規章或實施細則的方式,嚴格明確企業范圍,以及再生水條件體系。
改變“重水輕泥” 污泥全程監控
目前北京每天產生2800噸污泥。污水中的污染物都沉積在污泥中,這些污泥得不到有效處置,首先會影響環境;如果滯留在污水處理廠,則直接威脅出水質量。草案一審時,市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就曾經追問污水處理后產生的污泥究竟去哪兒了。
針對長期以來“重水輕泥”的傾向,草案修改稿中加重筆墨明確污水處理單位在污泥處置中的義務。具體表述為:污水處理單位對所產生的污泥的貯存、運輸、處理、處置全過程承擔污染防治責任,并對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進行跟蹤、記錄,不得造成二次污染;明確政府在污泥處置方面的責任,市和區縣政府應當加強污泥安全處置設施的建設,將污泥處置處理規劃納入本市排水和再生水規劃。在農林、建材等生產領域利用經過無害化處理的污泥的,享受國家和本市資源綜合利用相關優惠政策。
水污染受害人 有望獲“法援”
因水污染受害的公民,將得到保護和援助。水污染事故的受害人由于受經濟條件、監測技術、專業知識等限制,在訴訟中往往處于不利地位。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認為,環境保護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水污染侵權案件中,對受害人給予支持。條例修改稿中增加,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社會團體,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在確定污染源、污染范圍及污染造成的損失等調查方面,為當事人提供支持。而經濟困難的公民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納入法律援助的范圍。
晨報記者 朱爍
充分吸取意見 保證立法質量
北京法規案改變審議方式
昨天下午,常委會分組審議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從這部法規開始,北京法規案審議方式作出改變,二審由全會審議改為分組審議,表決則延長到下一次常委會進行,由此為常委會組成人員積極討論建言、草案接受充分打磨完善提供了更為舒展的空間。
地方法規案一般經過兩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后再交付表決,一審經過分組審議,二審則提交全體會議上審議,而二審一般與表決放在同一次常委會會議上進行,也就是俗稱的“二審二通過”。為了使常委會組成人員在二審時能充分發表意見,同時為草案修改爭取更多時間,保證立法質量,人大常委會法規案二審方式將作出改進,由目前全體會議審議改為分組會議,法規案表決一般安排在二審后的下一次常委會會議進行,由此變成“二審三通過”。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研究室主任劉維林認為,此次改動拉長法規案審議表決時間鏈條,使審議更加充分深入,將在提高立法質量方面起到相當積極的作用。 (記者 朱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