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發展循環經濟有了自己的地方性法規——《大連市循環經濟促進條例》
生活垃圾或污泥禁止直接進行填埋,鼓勵建設單位提供成品房……
本報訊 昨日,記者從市人大了解到,《大連市循環經濟促進條例(草案)》已經省人大全票通過,標志著我市發展循環經濟有了自己的地方性法規。這部法規確立我市發展循環經濟的基本制度,確立產業聚集區規劃制度和“擇商”標準,促進水資源節約和非常規水資源利用,促進農村資源綜合利用、解決農村污染問題,建立生態補償制度,對廢電器、電子等特定產品拆解利用的新建項目實行圈區管理。
公共機構建筑裝修完成后八年內能夠正常使用的不得再次裝修
循環經濟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在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的減量化活動中,《條例》禁止過度包裝,要求包裝物的設計和生產應提高包裝材料利用效率,優先使用可再利用或者可再生利用的材料;產品生產者應當在產品或者包裝物的顯著位置,標明產品及其包裝物被最終使用后進行再利用或者處置方法等信息。
在建筑節能方面,《條例》禁止生產粘土磚,鼓勵利用無毒無害的固體廢物生產建筑材料,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應明確要求建設工程采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以及新型墻體材料等;鼓勵建設單位提供產業化裝修一次到位的成品房,提高建筑資源利用效率。
《條例》規定,公共機構建筑裝修完成后八年內能夠正常使用的,不得再次裝修;非因公共利益需要,不得隨意拆除和更換仍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城市公共設施;固定資產投資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項目不予批準或者核準建設。
為節約水資源,《條例》規定,城市用水逐步實行階梯式水價制度,限制并逐步禁止將自來水作為城市清掃、綠化和景觀用水,洗車業應當建立水循環利用系統。
生活垃圾或者污泥禁止直接進行填埋處理
循環經濟中的再利用,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產品或者經修復、翻新、再制造后繼續作為產品使用,或者將廢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為其他產品的部件予以使用;資源化,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原料進行利用或者對廢物進行再生利用。《條例》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各類產業聚集區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為實現廢物的再利用和資源化,《條例》規定,不得將生活垃圾或者污泥直接進行填埋處理。各級政府應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資源化、減量化設施,完善垃圾分類回收體系建設;建筑廢物回收及建筑廢物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廢物的回收、利用體系;新建廢電器電子產品、報廢機動車輛、廢輪胎、廢鉛酸電池等特定產品拆解利用項目,應在市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區域內建設,其建設和管理應符合相關規定。
對于農村資源,《條例》規定相關區市縣政府對廢農用薄膜、包裝物等物資進行回收、加工和再利用,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秸稈資源科學合理利用;建設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或者資源化利用設施,鼓勵農村建設戶用和大中型沼氣設施。《條例》還鼓勵新建居民小區時建設再生水回用系統,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單位和個人建設雨污分流和集雨設施。(王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