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中國來說,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將迎來新的發展機遇。”4月11日,達信保險經紀有限公司(Marsh)高級副總裁,亞太區環境風險團隊的負責人Lionel Mintz,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Lionel Mintz的這個判斷源于我國將在7月1日生效的《侵權責任法》,此法第8章中第65和66則法條規定:環境污染者在環境侵權當中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和舉證責任倒置。
新法生效對企業而言,需考慮兩方面的問題:一是企業內部是不是建立了良好的環境風險管理機制來規避風險,二是如果有環境污染事故發生,是不是有一個風險和責任轉移的機制來保障自己的財務狀況穩定。
新法倒逼企業投保
實際上,《侵權責任法》并沒有明確的要求企業要進行環境風險管理,但是我國的法律往往從懲戒方面去規范各種行為主體的行為責任,進而減少這種行為。所以,新法通過讓企業承擔更為嚴重的責任來規范企業的行為,要求企業提高風險防范意識、進行環境風險管理。
北京鑫諾律師事務所律師馮濤告訴記者,《侵權責任法》中的相關法條向外界傳遞了這樣一條訊息:一般情況下,只要污染者造成了客觀上的污染,那么他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污染企業要想證明自己沒有污染,不應當承擔責任,就必須拿出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排污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但這個證據往往是很難拿出來的。”
這樣,企業就不得不考慮環境風險轉移問題。顯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是規避風險的有效舉措。
馮濤介紹,在學術層面上,很多學者都提到應當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包括在《侵權責任法》當中,很多的立法者也建議在此法當中應該規定,對于環境污染風險較高的排污單位,要購買足以履行其責任限額的保險。但考慮到我國的國情和現在企業發展的現狀,法律并不能太過激進,所以沒有一步到位,把強制性寫進法條。
事實上,對于所有企業來說,環境風險都是難以擺脫的“魔咒”。大型企業自是不必多說,一些中小企業雖然規模較小,但是如若管理環境風險不當,造成的損失也可能很大。
“比如一個小型的化工廠,如果排污處理不善,污染了土壤或者水系,也會帶來巨額的清污費用。”此外,Lionel Mintz告訴記者,許多看似和環境污染不沾邊的企業,也應該建立起風險管理的意識和機制。
目前國內一些環境風險高危企業,也都有相應的環境風險管理措施,如排查、監測、應急等。但一旦環境事件爆發,高昂的賠付考量著企業。
據Lionel Mintz介紹,在發達國家,許多大型企業都采取了一系列的環境風險管理措施,但是他們還是會去購買單獨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企業應當了解保險只是風險轉移的手段之一,應當更主動的去實施環境風險管理措施,以減少災害事故的發生。”Lionel Mintz指出,企業采取的風險管理的措施對于企業在保險市場上獲得有競爭力的保費價格和優惠的承保條件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發展有賴國際再保市場
“從國外的經驗來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是需要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的,目前在中國尚處于起步階段。”Lionel Mintz告訴記者。
因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本身的復雜性,在國外做這個的也是一些比較大的保險公司,許多承保人甚至有一些環境保護方面的背景。
《關于中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下發后,除了國內的保險公司開發了相關產品,國外在華設有機構的一些保險公司也從他們的母公司引進了國外通用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
與其相比,國內保險公司開發的產品目前的保障范圍較窄、賠償限額較低、針對性不是很強,另外保單的措辭方面也不是很清晰,并不能完全滿足企業的需求,例如,大氣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等各種污染等均屬保險除外責任。
“對于中國的保險公司來講,最重要的是要積累環境風險管理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經驗,以提高自己的承保和理賠水平。”Lionel Mintz 告訴記者,在起步階段,必須要考慮保險公司的承保理賠經驗和承保能力,保險產品不宜過于復雜,應逐步擴大保險保障的責任范圍、提高保險的賠償限額。
考慮到許多環境風險事故只要發生就是大的事故,清理成本非常高,所以中國的保險市場如果能在國際市場上得到合適的再保險支持,對于此險種在中國的發展將會起到非常好的推動作用。
此外,未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究竟前景幾何,還要看《侵權責任法》生效后的司法解釋和具體的案例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