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排污超標該采取哪些應急措施?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怎么處置?對違規超標排放的如何嚴懲?近年來,工業廢水排放引發的環境問題頻發,備受關注。記者從省環保廳獲悉,以往缺乏約束的管理細節,將在7月1日施行的《江蘇省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找到處罰依據。
發現超標可直接關閉納管設備
對于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辦法》中也強化要求,其中指出:運營單位要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并對出水水質負責。
如發現排入設施的水污染物濃度異常、影響達標排放的,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該部門應依法采取相應措施。同時,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發現排水單位排放水污染物濃度超標、影響達標排放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關閉相應排水單位的納管設備,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污水監控要聯網
針對污水排放的監控和處理不到位問題,《辦法》中要求,運營單位應在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進水口、出水口安裝水量、水質自動監控設備及配套設施,并與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自動監控設備,還應當與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違規排污最高罰三萬
《辦法》規定,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行管理考核不合格的;未按照規定建立臺賬制度或者臺賬不真實的;未按照規范處置污泥或者違反污泥委托處置規定的行為,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不符合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發現設備違規超標排污等情節嚴重的,最高可一次處3萬元罰款。
污泥屬地集中處置
多年來,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如何處置利用為環保人士聚焦。記者獲悉,即將實施的《辦法》中規定,污泥實行屬地集中處置。確需轉移處置污泥的,要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屬于危險廢物的污泥,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要求進行處置。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由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負責處置。委托處置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污泥運輸單位和污泥接收單位,應當建立污泥轉運聯單制度。污泥運輸單位要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