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能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穩定運行,發揮最大的效能?近日,江蘇省政府第六十五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江蘇省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監測、污泥處置等方面進行了細化說明,將從7月1日起正式實施。
規范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辦法》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進行了規范,要求落實噪聲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并配套突發事件防范和應急設施。對于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要求采用脫氮除磷工藝,并鼓勵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尾水再生利用。
同時,工業廢水不得擅自排入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確實需要接入的,要經過預處理并依法取得排水許可。有工業廢水排放的各類開發區,要建設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保證達標排放。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明確可以接納水污染物的濃度限值。開發區內排水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濃度和種類不符合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的,應當單獨建設污水處理設施。
運營單位須保證設施運行
《辦法》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也提出了明確要求。運營單位要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并對出水水質負責。如發現排入設施的水污染物濃度異常、影響達標排放的,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發現排水單位排放水污染物濃度超標、影響達標排放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關閉相應排水單位的納管設備,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進水口、出水口安裝水量、水質自動監控設備及配套設施,并與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自動監控設備還應當與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污泥實行屬地集中處置
對于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該如何處置的問題,《辦法》規定污泥實行屬地集中處置。確需轉移處置污泥的,要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屬于危險廢物的污泥,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要求進行處置。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統籌規劃建設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相配套的區域性污泥處置設施,對污水處理運行中產生的污泥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綜合利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污泥處置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污泥處置的監督管理。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由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負責處置。委托處置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污泥運輸單位和污泥接收單位應當建立污泥轉運聯單制度。污泥運輸單位要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超標排污將受到嚴肅處理
《辦法》規定,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行管理考核不合格的;未按照規定建立臺賬制度或者臺賬不真實的;未按照規范處置污泥或者違反污泥委托處置規定的行為,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不符合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對長期不正常運行、超標排放、整改不力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由市、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實施掛牌督辦;情節嚴重的,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實施省級掛牌督辦,并依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江蘇省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規定進行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