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提交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三審的《福建省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草案)》作了較大修改,尤其對主管部門應當暫停辦理相關行政區域內可能產生污染的建設項目的審批、核準以及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手續等,增加了列舉性的條款。
在對草案的二審中,有委員提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進一步加強對流域水環境特別是水污染嚴重區域的監督管理。為此,三審稿增加規定,有下列情形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暫停辦理相關行政區域內可能產生污染的建設項目的審批、核準以及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手續,并通報當地政府采取治理措施:未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和控制計劃,行政區域邊界斷面、主要河道控制斷面未達到階段水質目標的;未完成違法設施拆除、關閉任務的;因違法批準新建、擴建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造成供水安全事故等嚴重后果。
三審稿還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水污染嚴重的區域,應當劃定重點監管區,確定重點監管的行業和企業,限期整治。重點監管區未達到整治目標的,應當暫停審批或者核準行政區域內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
此外,當前各地設立的工業集中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滯后,對流域水環境,特別是下游地區飲用水安全造成威脅。為此,三審稿增加規定:新建工業園區應當配套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對已設立但未實現污水集中處理的工業園區,應當暫停審批或者核準園區內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