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如何制訂江蘇省太湖地區農村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有關問題,經環境保護部研究,近日做出解釋,全文如下:
一、原環保總局《關于發布〈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修改單的公告》(〔2006〕21號,以下簡稱《公告》)規定,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國家和省確定的重點流域及湖泊、水庫等封閉、半封閉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準,排入GB3838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GB3097海水二類功能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B標準。環境保護部《關于重點流域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問題的通知》(環辦函〔2009〕713號)要求,在已制定并發布流域污染防治規劃的重點流域,城鎮污水處理廠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與《公告》不同的,按流域污染防治規劃的規定執行。在未制定流域污染防治規劃的重點流域和封閉、半封閉水域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仍按《公告》執行。
二、若上述規定不能滿足江蘇省對太湖地區農村生活污水排放進行控制的需求,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備案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9號)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