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第六章明確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排澇基礎設施建設滯后
重地上輕地下 重應急輕預防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是市政公用事業和城鎮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我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事業取得較大發展,但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
一是城鎮排澇基礎設施建設滯后,暴雨內澇災害頻發。一些地方對城鎮基礎設施建設缺乏整體規劃,“重地上、輕地下”,重應急處置、輕平時預防,建設不配套,標準偏低,硬化地面與透水地面比例失衡,城鎮排澇能力建設滯后于城鎮規模的快速擴張。
二是排放污水行為不規范,設施運行安全得不到保障,影響城鎮公共安全。目前在城鎮排水方面,國家層面還沒有相應立法,一些排水戶超標排放,將工業廢渣、建筑施工泥漿、餐飲油脂、醫療污水等未采取預處理措施直接排入管網,影響管網、污水處理廠運行安全和城鎮公共安全。
三是污水處理廠運營管理不規范,污水污泥處理處置達標率低。一些污水處理廠偷排或者超標排放污水,擅自傾倒、堆放污泥或者不按照要求處理處置污泥,造成二次污染。
四是政府部門監管不到位,責任追究不明確。
為解決上述問題,有必要制定出臺《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納入法治軌道。
易發內澇市鎮
要編制內澇防治規劃
近年來,內澇災害頻發,城市積水問題給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嚴重損失。
針對城市內澇災害問題,條例規定了一系列制度措施。
一是從規劃層面作出規定,要求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二是規定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可滲透路面等對雨水的滯滲能力;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三是規定地方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單位編制應急預案,建立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統籌安排排澇物資,加強易澇點治理,共同做好內澇防治工作;加強設施建設和改造,發揮河道行洪能力,采取清淤疏浚措施,確保排水暢通;在汛期,防汛指揮機構要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及時排除險情。
餐飲醫療個體工商戶等
排污水應申領許可證
對雨水和污水排放行為加強管理,是確保排水通暢、設施安全和城鎮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確保城鎮污水達標排放、防治水環境污染的重要手段,條例對此作了兩方面的規定:
一是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污合流地區應當結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改造;雨污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條例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
二是加強污水排放管理。條例規定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申領許可證,并按許可證要求排放污水。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的污水應當進行預處理,符合有關要求,排水監測機構對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同時,對違法排放行為,條例還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