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出臺《關于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的實施意見(試行)》,在全市“試水”生態補償機制,以進一步推進全市生態環保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生態補償機制,是以保護生態環境為目的,根據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生態保護成本、發展機會成本,運用政府和市場手段,調節生態保護利益相關者之間利益關系的公共制度。即政府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對因保護和恢復生態環境及其功能,經濟發展受到限制的地區給予的經濟補償。
生態補償資金重點支持“生態環境建設”、“自然保護區建設”、“飲用水源保護”、“城鄉環保基礎設施和環境監控能力建設”、“生態公益林建設”、“萬里清水河道工程”、“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及生態文明建設規劃編制等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項目。同時,結合年度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目標責任制考核結果安排項目,對欠發達鄉鎮、重要生態功能區以及生態環境作用明顯的重大項目實施必要的傾斜政策。
據了解,生態環保資金補償項目及標準為:規劃編制項目中對生態文明示范鄉鎮(街道)規劃編制,補助標準為3萬元/個;對生態文明示范村規劃編制,補助標準為2萬元/個。生態文明示范鄉鎮(街道)通過驗收并命名的獎勵15萬元/個,生態文明示范村通過驗收并命名的獎勵8萬元/個;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包括鄉鎮污水處理廠及管網建設工程、生態建設示范工程、鄉鎮污水處理廠運行及設備維護及其在線監測(控)系統建設項目,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測(控)系統建設項目,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綜合治理項目,村級生活污水示范工程及管網鋪設、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建設項目等。其中,工程類項目補助標準為項目總投資的20—30%,單項補助最高不超過80萬元;生態保護與建設項目內的自然保護區建設、清水河道工程、小流域治理工程、生態公益林建設和低效生態公益林改造工程,項目補助標準為總投資的10—20%,單項補助最高不超過80萬元;飲用水源保護工程項目中的農村生活飲用水源達標區創建項目,項目補助標準為總投資的20%,單項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