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6月1日起開始實施。這填補了我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立法的空白,也是我省飲用水水源保護史上的重要里程碑。5月29日,省水利廳舉辦了《青海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宣貫培訓班,確保《條例》的貫徹實施。
2011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加強水源地保護,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強化飲用水水源應急管理,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我省歷時三年,通過大量調查研究、借鑒外省的經驗做法,制定出臺了《青海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條例》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省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飲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鄉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庫、地下水井等地表、地下水源。獲得安全的飲用水是人類生存的基本需求,飲用水水源對飲水安全來說至關重要。
《條例》對各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提出了嚴格的管理要求。在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已建的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堆放場所,依法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關閉;水源二級保護區不得排放污染物、傾倒生活垃圾等;水源一級保護區實行封閉管理,不得存在與供水和保護水源無關的項目。對于違反《條例》有關規定和飲用水水源保護禁止行為,也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