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保“兩高”司法解釋落到實處,使環境污染犯罪得到依法懲治?
近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環保廳聯合出臺了《貫徹執行“兩高”司法解釋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將“兩高”司法解釋具體細化,明確了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局、環保局的職責,要求建立起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局、環保局聯動機制,嚴格規范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移送,依法懲治環境污染犯罪。
■明確職責 建立部門聯動機制
環保、公安、檢察、法院各司其職,有效控制環境刑事犯罪
《意見》對各級環保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的職責進行了明確規定,要求建立起四部門聯動機制,有效控制環境刑事犯罪。
《意見》規定:各級環保部門要抓好預防環境犯罪的教育工作,約談和警示企業,預防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建立環境行政執法對環境違法犯罪責任追究的移送程序和監督制度,扎實做好環境污染案件的移送處置工作。按照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銜接的規定進行排查,及時將涉嫌環境刑事犯罪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涉嫌環境監管失職者,依法移送檢察院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對尚不構成犯罪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環境違法者,依法移送公安機關進行治安處罰;對尚不構成犯罪的環境監管失職者,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對司法機關移交的環境行政案件及時調查處理。
同時,環保部門要加強組織和指導開展環境污染事件損害評估和司法鑒定工作。
各級公安機關對有關行政機關移送、社會各界和群眾舉報以及本機關掌握的涉嫌環境犯罪線索,要依法及時立案偵查。對偵查終結的涉嫌環境犯罪案件,及時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起訴;對經偵查不構成環境污染犯罪的環境違法行為,按規定進行治安處罰。
各級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捕和移送審查起訴的環境污染刑事案件,要及時審查并作出是否批捕、起訴的決定;對環境行政機關提出的關于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的立案監督申請,要及時審查并作出決定;對在法律監督職能中發現的環境行政機關的執法問題,及時提出檢察建議,督促環境行政執法機關糾正。
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起訴到法院的環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的審判,嚴格按照“兩高”司法解釋的規定,判處環境污染犯罪刑事案犯;對案件審理中發現應追究行政責任的,要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對環境行政機關執法中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督促環境行政執法機關改正。
■及時移送 不得以罰代刑
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并抄送同級檢察院備案
《意見》明確,在查處環境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并抄送同級檢察院備案,不得以罰代刑。
發現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涉嫌監管失職的,應當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對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移送的環境監管失職等有關環境保護等職務犯罪的案件或案件線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在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調查時,各級環保部門應當對案件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危害后果、違法情節等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及時、公正的調查,對當事人、證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的陳述如實記錄,對有關場所進行檢查、勘察、錄音、拍照、錄像、取樣或者監測,做好有關證據的收集;需要環境污染損害鑒定的,委托環境污染損害鑒定機構鑒定。
在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時,對環境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保部門應當同時移送行政處罰決定書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證據資料。對正在辦理的涉嫌環境犯罪案件,必要時,可以邀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相關調查工作。對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已經立案的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應當予以配合、支持偵查和調查工作,根據需要提供必要的監測數據和其他證據材料。
■認真學習 嚴格貫徹落實
控制環境刑事犯罪風險,從源頭上減輕環境污染
《意見》指出,各級環保部門、公安部門、檢察機關、人民法院要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和司法人員認真學習“兩高”司法解釋,充分認識出臺“兩高”司法解釋的重大意義,準確把握“兩高”司法解釋的內容和要求。
要加大開展“兩高”司法解釋普法宣傳教育活動,采取舉辦培訓班、組織法律咨詢等形式,增進社會各界對“兩高”司法解釋的了解,增強各級各類人員遵守環保法律法規的自覺性。
各級環保部門要組織企業負責人和相關管理及技術人員學習“兩高”司法解釋,增強企業界預防環境犯罪的法律意識,制定企業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控制環境刑事犯罪的風險,為從源頭上減輕環境污染打下堅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