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集中審議《海洋環境保護法》等7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委員們認為,這7部修正案針對政府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的需要,從法律上支持政府轉變職能和簡政放權。其中很多問題都涉及到政府部門的職能分工,也涉及到法律通過后與其他法律的銜接工作,以及后續的調整、配套、管理工作。
在對《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審議中,有的委員表示,目前政府在海洋環境保護職能分工方面有點混亂,有些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包括海洋環境監測等等,分在多個部門當中。這次《草案》中提出,取消海洋部門的前置審批,要求環境保護部門環評時與海洋部門協商,避免多部門管理。這部法律修改得比較好,相應的,將來《環境保護法》就應該明確,環評以環保部門為主,同時會商其他部門。
《草案》對“勘探開發海洋石油,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溢油應急計劃,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進行了修改。把“審查批準”改為“備案”,理由是另一項審批即“海洋石油開發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核準”中,已經對平臺作業情況、海域環境情況、溢油風險情況進行了審查。
有的委員提出,在海洋鉆探方面,從國外情況來看,溢油事件影響非常大,是國際性的?!恫莅浮分幸幎ǎ⒐さ臅r候進行應急能力檢查,但是在鉆探過程中,即沒有竣工時,這個能力可能還沒有演練。像美國墨西哥灣發生的溢油情況就是在鉆探過程中突然發生溢油,產生了極其嚴重后果。所以對這一條應該有更詳細的說明,或者把應急演練納入“海洋石油開發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核準”中去,這樣可以確保對溢油事件相對安全的應急處置。
審議中有的委員指出,保護海洋生態是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設海洋強國戰略的重要內容,目前我國海洋是世界上污染嚴重的地區之一,海洋生態環境已到了不堪重負的程度,加強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迫在眉睫。
我國現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最突出的是對違反海洋生態保護的處罰力度和國際的處罰力度差距非常大。例如,2011年渤海灣發生了溢油事件,按照當時法律規定,罰款不得超過它違法所得的30%,這樣計算罰20萬就可以了。但是一個英國公司在墨西哥灣也是發生同樣溢油事故,結果被罰了幾十億元美元,這個差距太大了。盡管后來渤海灣溢油事件處罰力度大了一點,但也還是杯水車薪。國外的處罰力度是讓涉事企業傾家蕩產,隨著經濟發展全球化,應比照國際標準來制定罰款額度,細化、量化處罰標準。
審議中還提出,我國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各個法規出臺后,有些地方政府也相應頒布了一些規定,造成國家上位法和地方下位法之間銜接不夠,甚至有些矛盾。這種規定的不統一,導致執法中的混亂,建議由國家統一組織對現行國家和地方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進行系統梳理,理順法規之間存在的矛盾沖突,形成統一的一套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使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更好地進行。同時委員們還建議,在加強防范工業污染的同時,還要對一些河流的養殖業污染、生活污染、新的污染方式,比如說有害物質通過水土流失進入海洋的,還有現在潛在的,甚至有些還沒有發現的污染方式,進行研究,加強防范。
審議中有委員還建議,制定海洋污染排放相關技術標準,加大處罰力度,加大污染違法成本。要重新審定海洋污染損害和補償方面的法規條文,增加國家關于補償方面的規定。增加《海洋環境保護法》的有關實施細則,出臺配套法規,規范海洋油、氣開發造成污染的處罰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