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013年6月,江蘇省法院共受理各類資源環境案件1156件。案件類型呈現出多元化趨勢,新類型案件不斷涌現。
從刑事審判來看,濫伐林木罪、非法狩獵罪所占比例較高,分別占環境保護類刑事案件總數的51.55%、25.84%。
民事案件以大氣污染和水污染案件為主,此外還出現了噪聲污染、光污染、室內裝修污染、電磁輻射污染等新型資源環境案件。
行政案件涉及土地、林地、礦產資源等類型,以不服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案件為主。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向社會公布了《關于開展資源環境案件“三審合一”集中審判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的核心是將資源環境案件由部分法院集中管轄,建立確保審判質量與效果的集中審判模式。
《意見》明確了集中審判案件的范圍,以及專家證人和人民陪審員制度、環境保護臨時禁令制度、資源環境恢復性司法機制等方面的建設模式,有利于做好新時期資源環境案件審判工作。
1 何為“三審合一”?
統一審理資源環境類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訴行政執行審查案件
“三審合一”是指資源環境類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訴行政執行審查案件由行政庭設立的環保合議庭或專門的環保審判庭統一審理。環保合議庭和環保審判庭應當由具有行政、刑事或民事審判經驗的法官組成,并配備相應的審判輔助人員。
各市中級人民法院及其選定的轄區內司法環境好、資源環境案件數量多、行政審判力量強的1~3家基層人民法院在行政庭設立環保合議庭;有條件的地方也可設立環保審判庭,專門審理資源環境案件。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資源環境案件,統一由選定成立環保合議庭(環保審判庭)的基層人民法院集中管轄。
2 哪些案件集中審判?
分為行政、刑事、民事三類,范圍廣、劃分細行政案件
主要指因污染、破壞環境發生行政爭議而起訴環境保護行政機關(包括政府、環保部門、水利部門、海洋漁業部門等)作為或不作為的案件,以及由此所引發的行政賠償糾紛案件。
資源類案件主要包括:土地行政管理、地礦行政管理、林業行政管理、草原行政管理、能源行政管理、農業行政管理、水利行政管理、漁業行政管理、畜牧行政管理。
環境類案件主要包括: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環境保護行政許可、環境保護行政強制、環境保護政府信息公開、環境保護行政不作為、涉及環境保護的行政非訴執行。
刑事案件
主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規定的與污染、破壞環境有關的部分犯罪案件,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部分案件,第六章“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罪”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案件,第八章“貪污賄賂罪”和第九章“瀆職罪”中規定的與污染、破壞環境有關的部分案件。
資源類案件例如: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采礦;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等。
環境類案件例如:投放危險物質;非法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走私廢物;涉環境保護行政機關的貪污;環境監管失職等。
民事案件
主要指各類環境污染侵權民事糾紛案件、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涉及資源環境的部分物權糾紛案件。
資源類案件包括:探礦權糾紛、采礦權糾紛、取水權糾紛、養殖權糾紛、捕撈權糾紛。
環境類案件包括: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相鄰污染侵權糾紛、大氣污染責任糾紛、水污染責任糾紛、噪聲污染責任糾紛、放射性污染責任糾紛、土壤污染責任糾紛、電子廢物污染責任糾紛、固體廢物污染責任糾紛、其他環境污染責任糾紛。
另外, 環保合議庭(環保審判庭)還將集中審判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即環境保護行政機關(包括政府、環保部門、水利部門、海洋漁業部門等)為制止污染、破壞環境作出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環境保護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
3 如何強化聯動互動?
檢察機關支持配合,政府、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公安機關和社會公眾幫助與監督
資源環境案件的集中審判,是江蘇省環境保護審判體制和工作機制的一項重大改革,直接關系著生態文明司法保障的成效。這不僅需要檢察機關的支持與配合,還需要政府、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公安機關和社會公眾的幫助與監督。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為此將專門成立資源環境案件“三審合一”集中審判工作領導小組,同時要求全省各集中審判法院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加強對資源環境案件集中審判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有序推進。
同時,全省各級人民法院還將貫徹落實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和省環保廳聯合下發的《關于建立實施環境執法聯動工作機制的意見(試行)》的工作要求,及時與相關環保機關、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建立起環境保護聯動執法機制,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形成打擊違法犯罪與保護環境的工作合力。
4 如何保障“三審合一”?
對于資源環境案件不能一判了之,要充分運用司法手段改善或者消除破壞資源、污染環境的危害狀態
資源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李玉生向記者介紹道,健全資源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需要依據相關法律,積極探索公益訴訟的主體、范圍、證據規則以及裁判方式等相關問題,并探索設立環境保護公益基金。其中,設立環境保護公益基金是法院的創新之舉,在現行法律中尚未規定,具體操作方式是將環保案件中被告的民事賠償金和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罰金等納入基金。公益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需要專款專用的經費保障,法院通過與環保部門、財政部門加強溝通,共同探索建立環境保護公益基金。
《意見》還對人民法院必須依法受理案件提出了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污染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經依法登記以環保為目的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社會團體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專家證人和人民陪審員制度
對于資源環境案件中所涉及的專業技術問題,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專家證人出庭,就專業技術性問題進行說明,接受法庭和當事人詢問。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要求專家證人出庭對專業技術問題作出說明。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選聘部分專家擔任人民陪審員,與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參與資源環境案件的審理,以提高資源環境案件的審判專業水平。
環境保護臨時禁令制度
在緊急情況下,污染、破壞環境行為具有可能嚴重危及環境安全、造成環境難以恢復、加重對環境破壞情形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經原告申請,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確有必要且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可以作出裁定,禁止實施環境污染、破壞行為。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相關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原告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做出臨時禁令。
訴訟前提出環境保護臨時禁令申請的,申請人應在禁止實施環境污染、破壞行為裁定送達后及時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受理審理。
資源環境恢復性司法機制
李玉生說,對于資源環境案件不能一判了之,要充分運用司法手段改善、減輕或者消除破壞資源、污染環境的危害狀態,建立資源環境案件的恢復性司法機制。
對資源環境案件中的民事訴訟部分,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判令侵權人消除污染、恢復原狀的方式,代替單純的物質損害賠償,使已經造成的環境污染盡快消除。
■小編說
眾所周知,資源環境案件因與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有關,與自然科學和技術相關,因此具有極強的專業性。例如,環境損害的鑒定評估、自然資源的價值和價格、環境損害行為與環境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證明等,無不顯示其特殊性和復雜性。
資源環境案件的特殊性,決定了資源環境案件審理的復雜性,也對案件的審理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它要求審理資源環境案件的法官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在必要的時候,需要專家組介入案件審理與判定,發揮專業技能,這是目前絕大多數法院的資源環境案件審判都做不到的。這樣一來,不僅環境訴訟審理難以推進,也不利于我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的保護。
專門化的資源環境案件審判組織和專業化的資源環境案件審理法官,是資源環境案件得到及時、合理和有效審理的保障。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確立資源環境案件集中審判模式,向社會做出了一種積極的姿態,表明當地重視、關注環境糾紛的解決,并能夠提高資源環境案件的辦理效率和審理質量。
從2007年我國第一個環境法庭的誕生至今,資源環境案件審判專門化、集中化逐漸成為一種趨勢。作為新生事物,肯定有許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例如,在基層人民法院設立環境法庭的法律依據問題、環境案件的案源量是否能滿足環境法庭應有的工作量問題等。但不論如何,資源環境案件集中審判,回應了社會對改變目前我國環境司法現狀的一種期待,是寶貴的司法改革探索。
■專家言
“某些人的環境法律意識往往落后于金錢意識,設立環境保護審判庭,是解決環境犯罪案件的一個有效司法途徑,利于保持社會穩定。”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燦發
“環境案件走司法專業化道路是世界潮流。像知識產權、林業、鐵路案件審理一樣,環保案件的審理同樣需要專業的法庭。通過環保法庭,有效化解矛盾,使受到侵害的權利得到及時救濟,不僅可以使污染企業受到懲罰,而且有利于中國社會穩定。”
——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所長王樹義
“環保法庭在環保審判工作中,以變被動司法為主動司法,主動增強職權意識和責任意識,為人民司法發揮作用。”
——貴州清鎮人民法院環境保護審判庭副庭長劉海英
他山之石
澳大利亞的土地和環境法院制度
目前,新南威爾士州的土地和環境法院是澳大利亞唯一專審土地和環境保護爭議案件的法院。
依據澳大利亞1979年的《土地和環境法院法案》和1979年的《環境規劃與評估法案》,該法院于1980年成立,并被授權管轄州內有關規劃與環境的事項。
澳大利亞有聯邦和州兩個法院系統,除澳大利亞高級法院外,新南威爾士州的最高法院是州最高上訴法院;其下一級的同級法院為州最高法院、土地和環境法院、州補償法院/州行業關系委員會;在州最高法院下,又設地區和地方法院兩級??梢姡恋睾铜h境法院在法院系統中具有很高的地位。
土地和環境法院由7名法官和9名技術專家委員組成。
任職的專家委員需要在地方管理或城鎮計劃、環境評估、環境科學、土地評估、測量等方面具有特殊的知識、經驗或適當的資格。此外,在涉及澳大利亞原住民及其土地權利請求的案件中,法院還會聘請有相關經驗的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參與審理。
根據澳大利亞《土地和環境法院法案》的規定,土地和環境法院受理7類案件。
一是關于環境規劃與保護的價值性審查;二是當地政府及雜項申請;三是土地征用、評估、界限定位、土地侵占及國家強制征收土地的補償事項;四是對有關環境規劃與保護行政決定的司法審查和民事強制執行;五是關于環境規劃與保護的刑事強制執行及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指控;后兩類是當事人對當地法院有關環境違法行為處理決定的上訴。
可見,土地和環境法院的管轄權很廣,涉及環境保護及規劃、土地征用補償、土地評估等方面,管轄范圍涵蓋了民事、行政、刑事三大領域。
此外,土地和環境法院在審理環境違法行為的訴訟中,采用特殊的、開放式的起訴資格制度;同時,法院還積極鼓勵當事人進行調解,充分發揮調解機制的作用。
美國的環境法院制度
1989年,美國佛蒙特州議會通過了《統一環境執行法》,主要目的為:在法院系統內建立環境法院,以增強法院的環境執法,將環境執法過程標準化以實現執法的統一、公平。
而后,佛蒙特州議會于1990年設立佛蒙特州環境法院,這是美國目前唯一的環境法院。環境法院屬于專門法院,與州初審法院平級。
由于佛蒙特州沒有上訴法院,上訴案件由州最高法院受理。環境法院受理的案件有3類:一是環境行政機構提起的行政執行案件和其他案件;二是要求對環境執行命令進行審查的訴訟;三是對環境行政行為和決定進行“上訴”的訴訟。
2004年,佛蒙特州最高法院制定了《佛蒙特環境法院程序規則》(《環境程序規則》),作為專門適用于環境法院的新的程序規則。
《環境程序規則》不僅體現了民事訴訟程序的特點,也針對環境案件的特點作出許多特殊規定。
依據該規則,環境法院所審理的案件涉及事實審和法律審;對行政命令與行政決定進行合法性審查和合理性審查。
20世紀90年代末,環境法院開始運用調解機制來審理環境案件。佛蒙特州律師協會與佛蒙特州調解協會的代表組成顧問委員會,并要求調解員具備相應的資格。
2005年,環境法院增加了案件管理員的職位,并賦予其復興調解機制的職責。除有充分的理由認為案件沒有必要經過調解外,主審法官均會對案件下達調解令,而被下令調解的案件是必須經過調解程序的。
瑞典的環境法院制度
瑞典有著較為健全的環境法律法規體系,為確保環境法律的執行,瑞典在全國范圍內設5個區環境法院,1個環境上訴法院和1個國家環境最高法院,來專門審理環境案件。
被納入民事法院司法系統中的瑞典環境法院,包含3個審級,從低到高依次為:區環境法院、環境上訴法院、國家環境最高法院。
區環境法院負責審理的環境案件有:對有環境影響的活動頒發許可證,或開采水源,或有關損害賠償的案件。
環境上訴法院審理的案件為:郡行政委員會或其他政府機關依瑞典《環境法典》作出的決定,但已向政府部門提起復議申請的案件除外。
國家環境最高法院則專門審理環境案件,并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環境保護。
瑞典的環境訴訟制度為環境法實施與環境保護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其中,個人訴訟請求制度頗具特色。
任何根據《環境法典》對有害環境的活動提出訴訟請求的人,均有權向該活動已發生或即將發生地的財產法院提起訴訟。
對于任何人請求禁止危害環境的活動,或請求責令正在從事或即將從事此活動的人采取預防措施而向財產法院起訴的案件,在結案前,若依《環境法典》的規定,此活動的許可正在或即將被審查,法院應暫緩程序,直到問題解決為止。
若被告已依法取得許可證,盡管案件已提交法院,但此案仍應被撤銷。法院可視具體情況判雙方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或判一方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
可見,這一制度實質上拓寬了環境訴訟原告的資格范圍,準許公眾提起環境公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