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在廣州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向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提交審議報告,就《廣州市飲用水源污染防治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審稿)提請人大審議。此次二審稿明確:單位和個人可提起水源污染公益訴訟。
水源地管理增加“屬人管轄”規定
由于西江引水工程完工以后,廣州市70%的飲用水源地都將不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一旦發生飲用水源地污染事件,由于不在本市轄區內,不適用法規的“屬地管轄”原則。因此,二審稿在“屬地管轄”的基礎上,增加了“屬人管轄”的規定,即要求駐在外地的本市供水企業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取水口周圍建立視頻監控系統、對取水口附近水質實進行時監測,發現問題及時向當地和本市環保部門報告,并采取措施防治污染。
出租人不報污染罰1-5倍違法所得
不同于之前要求“土地、建筑物、構筑物等相關設施的出租人”對承租人的水源污染行為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二審稿只禁止出租人將這些設施出租給從事直接排放污染物的相關行業承租人,對承租人的其他經營活動,出租人只有監管責任。而如果出租人發現承租人的污染行為不報告,則將按規定停止出租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5倍的罰款。
環境公益訴訟主體可是受害個人
在近年來逐漸為人接受的公益訴訟方面,二審稿將公益訴訟的主體由原來的環保、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改成了“受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規定其有權利對造成飲用水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提起訴訟,環保和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可在收集、提供證據等方面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起訴。
飲用水水源質量每月要公布一次
此外,二審稿還將應急水源的范疇由水庫擴大到了“水質較好的江河、湖泊、水庫、地下水”等劃定為備用飲用水水源,并配置相應的應急供水設施。另外,一個重要的變化是,全市飲用水水源環境質量信息,將由過去的一季度公布一次,改為一個月公布一次。(秦鴻雁 譚萬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