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包括《深圳經濟特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在內的11項法規的修改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議審議,其中9項將在此次會議中提請表決。
轉讓機動車無須再憑黃綠標
對《深圳經濟特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的修改是11項法規中最引人關注的項目之一。原《條例》規定,列入在用機動車高排放車型目錄的在用機動車、城市公交車及道路客運機動車應當每6個月進行一次排氣污染檢測,其他在用機動車應當每年進行一次排氣污染檢測。在實際操作中,因為這項規定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不銜接,給市民增加了麻煩,也難以執行到位。根據廣東省相關條例的規定,此次條例修改為機動車排氣污染按國家規定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進行定期檢測。
條例的另一項修改是刪除關于環保分類標志作為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登記前置條件的規定。此外,條例修改內容還包括理順市、區環境保護部門職責,以及刪除承擔委托機動車環保檢測單位須具備機動車年檢業務資質要求的規定。
水源保護區內禁種菜養家禽家畜
在關于《深圳經濟特區飲用水源保護條例》的修改中,新增關于在一級水源保護區禁止種從事蔬菜、水果、花卉等種植經營的規定,主要是防止種植蔬菜果樹等在打農藥施化肥的過程中,可能污染水源。同時,在現行法規禁止在水源保護區飼養家畜的基礎上,增加了禁止飼養家禽的規定,并相應提高同類違法行為處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