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水利部以水資源〔2012〕279號文件批復了黃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權限,這是繼淮河流域和海河流域之后,水利部再次以文件形式明確的流域管理機構與流域內各省(自治區)入河排污口的監督管理權限。
2008年以來,黃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管理辦法》等有關文件要求,多次與流域內各省(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協商溝通、征求意見,編制完成《黃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權限劃分意見》,上報水利部。
黃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權限的批復,標志著黃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監管已經邁上了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今后將進入權責明確、管理規范、執行高效的發展時期。權限批復后,將進一步促進黃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對規范和深化流域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起到積極的推動和指導作用。
該文件從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查同意、登記、整治、檔案及統計、監測等五個方面,明確規定了黃河流域各省(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黃河水利委員會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權限和職責。文件規定,黃河干流托克托以下至入海口(含水庫庫區和河口區)、洛河故縣水庫庫區、沁河紫柏灘以下干流河道、東平湖滯洪區(含大清河)河道管理范圍內及黃河流域跨省河流省界緩沖區內設置的各類入河排污口由黃河水利委員會負責審查同意,并實行全額管理;在黃河流域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大型建設項目設置的入河排污口、黃河流域內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并且需要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設置的入河排污口等由黃河水利委員會負責審查同意,并實行限額管理;其他入河排污口設置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同意。
文件在對黃委入河排污口管理范圍進一步明確的基礎上,充分考慮了黃河流域的實際情況,對新興工業園區、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等入河排污口管理權限也予以明確,確定了農灌退水口的排污口性質;同時,文件還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重要或敏感水域的入河排污口的權限提出了書面征求黃委意見及審查同意后報黃委備案等具體要求。
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賦予流域管理機構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定職責。2011年中央一系列政策均明確提出我國今后將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確立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限制納污“三條紅線”。今年年初,國務院又印發了《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對嚴格控制入河(湖)污染總量提出了具體要求。入河排污口監管作為入河污染物總量控制“紅線”的重要手段之一,其監管成效是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順利實施的重要切入點和關鍵所在。
下一步,黃委將以此為契機,切實做好黃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權限的貫徹落實工作,全面加強黃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