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西寧市相關部門了解到,新的《西寧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14日西寧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西寧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7號)將同時廢止。
《辦法》共分八章,就供水規劃和工程建設、供水水源管理、供水設施管理、城市供水管理、城市用水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內容作了詳細規定。《辦法》規定,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應逐步向周邊地區延伸,實現城鄉供水一體化、區域供水一體化,并鼓勵多渠道投資建設城市供水設施。
《辦法》規定,總表用戶,以結算水表為界,水表以前的進水管、進水閥門、閥門井、結算水表由城市供水企業管理和維護。結算水表后,到用戶的管道、出水閥門、水表井及其他設施,由用戶管理和維護。安裝單元結算水表的用戶,以單元結算水表為界,水表以前的進水管、進水閥門、閥門井、單元結算水表由城市供水企業管理和維護。單元結算水表后到用戶的管道、出水閥門、水表井及其他設施由用戶管理和維護。戶表用戶的供水管理及其附屬設施以進戶單元的第一個支點閥門井為界,閥門井、閥門及以前的供水干管、進水管、結算水表由城市供水企業管理和維護。單元閥門井以后的出水管、出水閥門及其他設施由用戶管理和維護。結算水表至表前第一個分支接管點距離大于20米,或進水管與建筑物的距離不符合國家設計規范規定的防護距離時,以第一個分支接管點閥門為界,接管點閥門井、閥門、結算水表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管理和維護,接管點閥門以后的進水管、水表井、水表井的出水閥門由用戶管理和維護。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由產權人負責。屬于共有的,由共有人負責。用戶不得在結算水表及水表井(包括閥門井)附近設置、堆放障礙物影響抄表、換表等工作。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定期檢查、維護公共供水設施,及時排除公共供水設施故障,保障正常供水,在正常供水狀態下,保證公共供水達到國家規定的壓力標準,并保持不間斷供水,不得擅自停水。依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對用戶用水計量收費,并按照有關城市供水服務標準,設置經營服務網點,公示收費、維修的標準和期限等。
同時,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水價標準和結算水表的實際用水量向用戶收取水費,供水企業以結算水表計量收費,內部用量由用戶自行抄收,結算水表和內部分表的水量誤差由用戶分攤。因結算水表發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無法抄表計量的,按用戶前3個月平均月用水量計量。因用戶責任造成無法抄表計量的,除要求用戶在一個月內糾正外,城市供水企業按用戶前期最高用水量計收水費,逾期不糾正的,按用戶結算水表的管徑流量計收水費。用戶對結算水表計量準確度有異議的,可以向質監部門認定的計量機構提出校驗申請,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快慢誤差率超過規定誤差的,檢定費用由供水企業支付,并退還用戶差額水費,誤差未超過規定的,檢定費用由用戶承擔,并補交差額水費。用戶應當按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按照《城市供水用水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繳納水費,不得拖欠或拒繳,用戶在接到繳費通知單15日內仍不繳納水費的,城市供水企業可以向用戶下發欠費催繳通知,用戶在接到催繳通知后連續兩個月仍不繳納水費的,供水企業可按合同約定停止供水。用戶按規定足額繳納欠費及違約金后,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在12小時內恢復供水。
此外,《辦法》規定,供水企業違反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供水企業資質證書而從事城市供水生產經營的,供水企業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供水設施,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國家標準,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不按水表顯示計量,隨意估量這四項內容,將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元罰款。無正當理由拒絕繳納水費、二次供水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未按規定對二次供水設施清潔消毒的,將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屬于經營性活動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擅自啟閉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閥門、擅自將自建供水管網與公共供水管網連接、妨礙或干擾對供水設施的檢修和搶修、依附供水設施搭建棚廈,修砌構筑物的將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屬于經營性活動的,可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依法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