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修改稿———
本報訊 小區、單位景觀用水,清潔等市政用水,不用再生水而取自來水或地下水的,擬最高處罰三萬元。
今天上午,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審議報告,其中對再生水利用提出修改意見。重點行業企業有望“強制”使用再生水。
根據條例規定,本市生態環境用水應當優先使用雨水和再生水,嚴格限制使用地下水和自來水為城市景觀水體補水。在再生水輸配管網覆蓋范圍內,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工程施工等用水必須使用再生水。
其中,小區、單位景觀用水和市政用水“點名”禁用自來水和地下水,只要具備再生水條件,都應當使用雨水和再生水。
而違規使用地下水或自來水進行景觀水體補水的,將被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最低一萬、最高三萬元的罰款。
此外,條例顯示,本市還將建立再生水利用的監測和預警系統。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對該條例的審議報告中,對再生水利用著重提出修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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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各級政府統籌安排建設公共再生水設施,編制排水和再生水規劃,擴大再生水輸配管網的覆蓋范圍。
其次,重點行業的企業,具備再生水利用條件的,應當將再生水用量納入其用水指標。無正當理由未使用再生水,逾期不改正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將核減其用水指標。
其他內容
水污染受害人 有望獲法律援助
因水污染受害的公民,將得到保護和援助。水污染事故的受害人由于受經濟條件、監測技術、專業知識等限制,在訴訟中往往處于不利地位。
市人大委員會認為,環境保護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應在水污染侵權案件中,對受害人給予支持。
因此,條例修改稿中增加,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社會團體,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在確定污染源、污染范圍及污染造成的損失等調查方面,為當事人提供支持。
而經濟困難的公民因水污染受到損害,可納入法律援助的范圍。
在飲用水水源地游泳釣魚 最高罰500元
根據該條例,裝載有毒有害物質的車輛禁止駛入水源地保護區;區域內禁止從事水上旅游、游泳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
在水源保護區組織水上旅游的,或從事網箱養殖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的,將被處最高500元的罰款。
地下水質惡化將限采
地下水也在該條例中得到更好的保護。因過量開采地下水導致水質惡化的,應向市政府上報,并采取措施,停止或者限制開采地下水。(陶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