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記者從東莞市物價局獲悉,修訂后頒布的《東莞市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已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新辦法,使用自來水的個人及單位將按照用水量的90%征收污水處理費,包括本市戶籍殘疾軍人、在鄉孤老優撫對象等人群將免予征收該項費用。
新辦法規定,各類排水戶應分類別、按照不同的方法進行計量收費。使用自來水的排水戶按用水量的90%計取污水處理量,使用自備水源的排水戶則視如下三類情況區別計量。
其中,安裝有取水量實時監控系統的,按取水量的90%計取污水處理量;未安裝取水量實時監控系統,但安裝有合格取水計量設施的,按水務部門根據計量設施核實取水量的90%計取污水處理量;既未安裝有取水量實時監控系統,也未安裝有合格取水計量設施或設施運行不正常的,按日最大取水能力(取水設備銘牌額定流量全時程運行計算或《取水許可證》許可取水量日平均)核定取水量的90%計取污水處理量。
產品以水為原料(如飲料、啤酒、純凈水等企業)和生產過程中水蒸發量大的,其排水量按核定“計征比例”的取水量計取污水處理量。具體核定方法由市水務局會同市物價局另行制定。
按照新辦法要求,對欠繳污水處理費的排水戶,將參照欠繳水費應交滯納金標準加收滯納金。征收部門應及時追繳污水處理費,可通過建立并公布信用記錄、媒體曝光等措施加強對欠費行為的處理。
在免征對象上,新辦法規定對符合以下條件的排水戶免征污水處理費。具體包括:消防救火性質用水的;本市戶籍的殘疾軍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遺屬、本市戶籍的在鄉孤老優撫對象、五保戶、低保對象;自備有污水處理設施,經處理的污水達到國家或省規定的排放標準,且不使用市政排水設施而直接排入珠江口或獅子洋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應繳納污水排污費,且未使用市政排水設施的。
新辦法明確,本市戶籍的殘疾軍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遺屬、本市戶籍的在鄉孤老優撫對象、五保戶、低保對象等排水戶,須憑當地民政部門發放的《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登記證》和出具的有效證明辦理免征手續,并由代收部門(供水企業)報市水務局備案。
經處理的污水達到國家或省規定的排放標準,且不使用市政排水設施而直接排入珠江口或獅子洋的排水戶,以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應繳納污水排污費,且未使用市政排水設施的排水戶,先由市環保局、市水務局提出意見,經市財政局、物價局審核后可免征污水處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