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對環保約談企業進行后督察“現在焦化企業的日子已經很不好過,雖然環保再整改將是雪上加霜,但不整改肯定不行。”江蘇省東興能源企業的負責人面對江蘇省環境監察局的負責人實話實說。原來,在今年2月底,針對東興能源等4家企業存在的嚴重污染問題,江蘇省環保廳特別約見了這4家企業的負責人,并給出時間表提出整改任務。為了跟蹤企業的整改情況,江蘇省環境監察局日前組織了對這4家企業的后督察,實地檢查約談之后的整改效果。
據江蘇省環監局副局長劉宗介紹,東興能源是一家集洗煤、煉焦、化工為一體的大型焦化企業。由于洗煤過程中會產生很大的污染,上次環保約談要求這家企業取消洗煤環節,改為直接采購精煤。據了解,環保約談時東興能源“領”到的整改任務共5項,企業為此先后投入整改資金達1600余萬元。記者在現場看到,洗煤的設備、設施已全部拆除。而在企業的備煤場,圍墻上加蓋了10米高、1500米長的擋風網,并配有灑水裝置,這也是應約談要求而整改的。
而在環保約談中,徐州市偉天化工有限公司則“領”到了4項整改任務,包括責令二期工程停止生產、組織專家對二期廢水排放去向和達標排放問題進行論證并完成相關手續等。目前,該公司的整改仍在加緊進行中:投資700萬元對廢水處置設施進行了技術改造,讓高濃度廢水經處理后全部用于“熄焦”,含鹽冷卻水則通過專門購置的兩套反滲透裝置來處理。
此次環保約談,在當地環保、企業、社會各界引起巨大反響,給了相關企業深深的震撼。從實際效果看,將約談機制與公眾監督相結合,凸顯了環保警戒作用,不失為當下治理環保頑疾的一劑良藥。由于它觸動了違法企業的神經,也驚動了地方政府,還撩動了公眾的視覺,由此產生的高壓氛圍容不得各方有任何怠慢。
據介紹,約談讓徐州市政府備感壓力。徐州市市長朱民隨即召開緊急會議,提出3條整改意見:對相關問題必須嚴格處理、堅決整治,絕不能搪塞、走過場;4家企業全部停產整頓;相關轄區盡快拿出污水處理廠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方案,并按期解決居民的搬遷工作,同時盡快拿出4家企業的除塵、脫硫、脫硝、污水等整改方案,每家企業都將按時間節點排出細化表格,以保證整改效果。
據了解,約談之后,相關企業立即實施了環保整改治理。2月27日,偉天化工制定出焦爐限產保溫保爐計劃,上報市、區兩級環保局,并于3月1日開始執行,時間期限為完成環評修編變更、審批直至通過試生產核準為止。據偉天化工總經理崔云飛介紹,針對廢水零排放問題,公司新上了兩套旁濾和反滲透裝置,對鍋爐和焦化與甲醇的含鹽廢水進行處理,實現回收利用;將原來每天排放濃鹽水1800噸左右改變成排放清下水800噸以下,排水口與市、區環保監管部門在線監測。目前反滲透裝置已投運,效果良好。
不過劉宗告訴記者,后督察中也發現,盡管地方政府和企業做了大量工作,但目前仍有一些問題未能按照約談要求完成整改。針對發現的問題,督察組已當場提出了進一步加快限期整改的要求。
約談要靠法律震懾力環保約談不是清談,因為它并非無關痛癢;環保約談更不是空談,因為它要件件落實。環保整改要動真格的,需要投入巨資,靠糊弄恐怕難于過關。實際上,約談本身只是一種監管形式,而真正讓地方政府、相關企業畏懼的是它背后環保法律法規本身蘊含的巨大震懾作用。
以往,許多地方政府為保證GDP增長,不惜以犧牲環境為代價。人們司空見慣了地方保護主義的種種表現,或是對本地污染企業的過度遷就,或是在執法中只有以罰代法,甚至會赤裸裸地阻礙或弱化上級環保部門對本地企業的執法查辦。而環保約談機制不僅約談違法違規企業,也連帶約談當地主管部門,使二者共同構成擔責主體,置身于法律法規面前接受考量。這猶如“一根繩上的兩只螞蚱”,誰也脫離不了干系。正如江蘇省環監局副局長劉宗所言,開展環保約談,是一項讓約談對象“既丟面子又丟票子”的制度。
當然,環保約談不是萬能的,并不能包治沉疴已久的一切環保污染問題。假若環保部門監管中還能輔以諸如區域限批、掛牌督辦、公布環保黑名單等手段措施,那樣的話效果會更好。
事件回放今年2月22日,江蘇省環保廳對位于徐州市的成日鋼鐵、龍山水泥、東興能源、偉天化工4家環境違法企業負責人及所在市、區政府有關負責人進行集體約談,并將相關內容向社會進行全面通報,以接受公眾、輿論監督。
這4家企業分屬鋼鐵、焦化、水泥等重污染行業,且位居蘇北腹地,緊靠南水北調東線工程。行業的特殊性和位置的敏感性,容不得任何環境安全隱患存在。江蘇環保廳通報明確列舉了4家企業存有的環境違法問題。其中,東興能源因“主體工程擅自投入運行”、“1000米衛生防護距離內有居民居住”而屢遭投訴;偉天化工“未按環評批復要求做到廢水零排放”并“擅自變更廢水去向”。
該廳開具了嚴厲罰單:責令徐州東興能源有限公司停止生產,限期3個月完善變更煤氣用途、增建洗煤廠等環評審批手續,當地政府3個月內完成衛生防護距離內居民搬遷工作;責令偉天化工二期項目停止生產,同時加強一期項目配套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管理,確保各類污染物達標排放,并妥善處理好群眾信訪問題,依法保障群眾環境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