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獲悉財政部已同意適時開征環境稅。據了解,環境稅鎖定的范圍是二氧化硫、廢水和固體廢物在內的三種污染物和二氧化碳。石油石化行業或將成重點征稅對象。
環境稅,有人稱之為生態稅、綠色稅,是把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社會成本,內化到生產成本和市場價格之中,再通過市場機制來分配環境資源的一種經濟手段。目前,一些發達國家都在普遍征收,主要種類有二氧化硫稅、水污染稅、噪聲稅、固體廢物稅和垃圾稅等5種。在我國,面對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進一步遏制和扭轉工業對環境資源過度索取的局面,就必須有效解決企業消耗環境資源代價過低的問題,在這樣的背景之下,開征環境稅早已成為了不少人的共識。
通常情況下,將工業所帶來的環境污染控制到最低的程度,除了產業政策的限制之外,企業加大投入,研發新型環保工藝與治污技術,往往成為了核心癥結,這不僅僅取決于企業的意愿,更取決于倒逼企業不得不加大投入的能動性機制。因而,環境稅并不是為了單純增加政府財富,而是倒逼企業降低生產對環境的污染,成為橇動企業履行環保社會責任的杠桿,從而成為國家環保制度的一部分。
環境稅稅率的設置便成了關鍵,所設計的單位計量中的征收稅額,不僅應該包括治理應該有的成本,同時也包括不承擔技術限排應付出的懲罰性成本,體現出稅收激勵控排、減排技術創新的利益調節作用。這就需要,環境稅各單項稅種,要在確立不同行業排放標準的基礎上,形成類似于階梯電價模式的排放物差別征稅標準,征稅與排放的清潔程度及數量呈現出螺旋線式的增長。環境稅只有發揮出杠桿的橇動作用,在利益的傳導之下,還會加速排污權交易市場的成熟,從而帶動整個環保技術產業的革新與壯大,讓工業經濟與節能環保步入良性循環的軌道。
當然,環境稅的開征,從經濟層面來講,即意味著企業生產成本的上升。由此,不免有人擔心,環境稅的所帶來的成本,會不會通過價格因素,轉嫁到消費者的頭上。應該說,這樣的擔心并非多余的,企業在稅賦過重、競爭力弱的情況下,成本壓力向價格傳導事實上成為了不二的法則。
所以,環境稅的開征,總體必須兼顧橇動環保責任與保持稅賦穩定相統一的原則,這就需要調整其它的稅賦為環境稅的開征而讓路。比如,采取降低企業所得稅、營業稅等措施來降低環境稅給企業收益和競爭力帶來的影響,一方面相對穩定的稅賦,并沒有給政府財政以損失,另一方面與環保相關的彈性稅率,趨利的選擇使得企業環保的持續發展,從而實現環境保護和促進經濟健康發展的雙重目的,這也就是環境稅為人所稱道的“雙重紅利”。
由此,環境稅的開征,更應該立足于優化稅收結構,促進與發展質量相統一的層面,加以考慮和布局,而不是在稅收調控之上,簡單地做加法,更不能等同于“費改稅”,即將現行的“排污費”變成等量的“環境稅”,盡管征管渠道的變動,強化了治理的剛性,但是畸低的成本,依然無法改變企業寧愿繳環境稅也不愿治理的老問題,所出臺的環境稅只會徒具象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