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規范資金管理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規則》(財農[2001]3號)、《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07]917號)及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結合我省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飲水安全專項補助資金是列入國家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的省級配套資金和墊付“十二五”中央投資的專項補助資金,包括省財政預算安排、水資源費安排、水利基本建設安排、省財政代墊中央投資、銀行貸款等用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的專項補助資金。
第三條 農村飲水安全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堅持“科學規范、權責明確、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專款專用、注重效益”的原則。
第二章 項目申報審批
第四條 為提高資金使用的科學性和規范性,確保資金使用效益,項目“先急后緩、先重后輕、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的原則,以《農村飲水安全衛生評價指標體系》規定的“水質、水量、方便程度、保證率”四項指標為項目立項依據。項目的范圍以各縣(市、區)已經評審通過的《農村飲水現狀調查評估報告》確定的并納入國家規劃的不安全人數為底冊。
第五條 項目的申報以縣(市、區)為單位,以行政村為基本單元,同級財政部門、水利部門依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總體規劃》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規劃》,聯合行文上報,經市(州)級財政、水利部門審核實并提出書面意見,聯合行文報送省財政廳、省水利廳。
第六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省級配套資金由省財政廳、省水利廳根據已批復的實施方案(初步設計),進行審查和審批后,按規定的比例或額度進行配套。
第三章 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七條 根據省財政廳、省水利廳聯合審批的資金計劃,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和程序下達農村飲水安全補助資金。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購制寬,按工程進度,及時撥付資金,保障項目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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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農村飲水安全專項補助資金的使用對象為承擔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的法人單位,不包括項目主管部門。
第九條 農村飲水安全專項補助資金的使用原則:
1、符合國家關于農村飲水安全專項資金使用規定的用途。
2、符合概算、預算確定的范圍和標準。
3、符合現金管理規定,嚴禁以大額現金支會工程款及其他費用。
4、手續完備,符合規定的程序。
第十條 農村飲水安全專項補助資金必須全部用于主體工程。
第十一條 下列各項費用不得在農村飲水安全專項資金中列支。
1、工程的前期工作費(包括規劃費、勘測設計費等)。
2、工程監理費。
3、經盈利為目的的供水工程的維修、養護、改造費用。
4、項目建設單位的辦公經費、人員工資。
5、其它應在正常業務中開支的項目。
第十二條 農村飲水安全專項補助資金實行縣級財政報賬制。縣級財政部門負責飲水工程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
第十三條 對以下情況,財政部門不予報賬:
1、不按要求提供有效報賬文件和憑據的
2、擅自改變項目內容的
3、改變資金規定用途的
4、其它超出規定使用范圍的開支
第十四條 農村飲水安全專項補助資金報賬程序:
1、農村飲水安全專項補助資金報賬總額以批復下達的該項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數額為限,不得超額報賬。
2、財政部門可以根據項目的實際需要,采取工程竣工決算后一資性報賬和按工程進度預付工程款兩種辦法。財政部可預付不超過30%的項目啟動資金。
3、經項目建設單位為基本報賬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資金撥付申請,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質量、工程進度主管門的審核后,簽署匯審意見;縣(市、區)級財政部門根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核實報賬憑據,按照項目進度和規定程序撥付資金。項目完工后,縣(市、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對聯合檢查驗收。
4、資金撥付實行財政資金直達方式,即資金直達第三方。
5、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財政部門預留5%的項目質量保證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經復驗未發現質量問題,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撥付工程質量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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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項目各資金實行公示制度,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制、工程監理和招標投標制,列入政府采購目錄的主要工程材料、設備等要實行政府采購。各級財政、水利部門要全過程參與項目招標和采購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嚴格執行工程結算制度。切實加強現金管理,嚴禁以現金支付工程款、設備材料款,杜絕白條抵庫等現象,確保資金的安全。
第十七條 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3個月內不辦理竣工驗收和固定資產移交手續的,視同項目已完工,其費用不得從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專項資金中支付。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復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第四章 資金的監督與檢查
第十八條 市(州)財政、水利部門全面負責對項目的監督和檢查。各縣(市、區)要建立健全項目資金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嚴禁滯留、擠占、截留和挪用資金。
第十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處罰。
1、擅自改變項目資金用途、未按資金使用度劃執行、不符合資金使用范圍的。
2、屬于政府采購范圍,未實行政府采購的。
3、項目工程出現重大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或社會影響的。
4、經各級財政、審計等部門檢查,資金使用有嚴重違規問題的。
5、對項目實施單位不執行已批復的實施方案、騙取和套取財政資金。
6、其他建紀違規的項。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項目、資金管理檔案。水利主管部門要做好工程項目日常管護和監督指導工作,確保項目資金能夠長期發揮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