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日前從菏澤市環保局獲悉,為進一步加強水污染企業環境監管,改善全市出境河流水質,經市政府同意,全市所有外排廢水企業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新的排放標準,即COD≤60mg/l、氨氮≤10mg/l、BOD5≤20mg/l、SS≤30mg/l、色度≤30倍、動植物油≤5mg/l。
為確保新排放標準按時執行,市政府確定自即日起對全市所有外排廢水企業實施限期治理。要求各縣區高度重視,將限期治理工作作為迎接國家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核查工作的重要內容列入議事日程,明確責任,倒排工期,強化調度和指導,確保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務,實現全市三條主要出境河流水質穩定達到地表水三類水質標準目標。
同時,對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水污染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限期治理管理辦法(試行)》一律予以停產治理。自2012年1月1日起,凡外排水污染物達不到新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將實行掛牌督辦,依法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