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直排曾讓城市“腸道”很受傷,而今后排放污水需持有《排水許可證》,并實行“污”、“雨”分流……溫州市政府常務會議日前審議并原則通過的《溫州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試行)》,讓溫州的城市排水管理有法可依。
《辦法》提出,城市排水設施按照“一城一網一主體”的要求,統一規劃、配套建設、規范管理、有償使用。作為單一主體,市公用事業投資集團公司所屬市排水有限公司負責對市區公共排水設施的運營或托管運營。
新建、改建城市排水設施必須實行污水和雨水分流排放。已經實行分流排放的地區,禁止將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將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F狀保留的合流制系統,將根據排水專項規劃,通過綜合整治和截污納管等方式逐步改造為分流制系統。
凡向城市排水管網排水的單位和個人(個人生活污水除外),當持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水質、水量檢測報告,排水方式經市排水公司確認符合地塊排水系統要求后,向所在區城市排水管理部門提出排水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后,方可排水。因工程建設等原因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網臨時排水的,排水水質應當符合排水標準,并按規定領取《臨時排水許可證》后,方可排水。
《辦法》禁止以下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未經許可或違反城市排水許可證書規定的期限和內容,向城市排水管網及附屬設施排放污水;排放揮發性有機溶劑及易燃易爆物質,氰化鈉、氰化鉀、硫化鈉、含氰電鍍液等有毒物質,腐蝕管道及其導致下水管阻塞的物質,不符合相應排放標準的醫療衛生、生物制品、科研、肉類加工等含有病原體及放射性的污水等;堵塞城市排水管網或向城市排水管網及附屬設施內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易堵塞物;擅自占壓、拆卸、移動和穿鑿城市排水管網及附屬設施,擅自加壓排放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