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地方立法權和特區立法權,是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職責。5年來,海南省高度重視環境立法,制定、修改多項條例規定,以破解海南省生態環境和人居環境建設中的諸多難題。
據悉,為完善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制保障,海南省全面修訂了《海南省環境保護條例》、《海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海南省珊瑚礁保護規定》、《海南省紅樹林保護規定》,制定了《海南省海洋環境保護規定》、《海南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海南經濟特區限制生產運輸銷售儲存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規定》等。
今后,海南省將制定《海南省飲用水水源防治條例》、《海南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海南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海南省噪聲污染防治條例》、《海南省生態補償條例》、《海南省三沙市環境保護條例》,修訂《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海南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
為保證立法質量和立法效率,海南省人大常委會著力加強立法工作組織協調,通過立法調研、論證會、聽證會以及法規草案向社會公布、立法后評估等多種形式,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在強化人大立法主導作用的同時,鼓勵公眾有序參與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