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在24日召開的重慶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獲悉,當地擬立法禁止在三峽庫區流域建嚴重污染水體或對水體存在嚴重安全隱患項目,已建設的該類項目也需搬遷。
為進一步加強對三峽庫區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管,重慶市對2002年起實施的《重慶市長江三峽庫區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進行修改,對三峽庫區建設項目的水環境準入制度進行了嚴格規定,形成《重慶市長江三峽庫區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交當日舉行的會議審議。
“草案”規定,禁止在三峽庫區流域建設嚴重污染水體或者對水體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項目,已經建設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關閉或者限期搬遷。同時,水污染防治規劃確定的重點控制區域,要實施嚴于重慶市其他流域的環境準入標準,禁止建設排放劇毒物質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項目。
此外,“草案”規定除有安全等特殊要求外,新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工業項目,要進入工業園區,嚴格控制在工業園區外擴建化工項目;當地將鼓勵現有工業項目遷入工業園區。為確保三峽庫區水域水環境安全,按國務院《關于推進重慶市統籌城鄉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關于加強三峽庫區生態環境建設的要求,“草案”還規定,三峽水庫水域內禁止網箱養殖。
此次,“草案”還增設“飲用水源保護”專章,將飲用水源劃定為準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一級保護區進行特別保護,確保飲用水源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并對在不同級別的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禁止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