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人們關注的《河北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已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管理辦法》要求,小區自動售水機應取得衛生許可批準文件,同時應配備相應的水質檢驗人員和儀器設備,每年委托依法取得計量認證的機構對出水水質進行檢驗,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要求。在設備的醒目位置公示經營單位或者個人及設備管理人員的名稱、聯系方式、巡查記錄和水質檢驗結果。
《管理辦法》要求,現場制售飲用水(即通過水處理設備采用過濾、吸附、軟化、消毒等措施,將集中式供水系統的生活飲用水當場制成可直接飲用并散裝銷售的飲用水)設備的選址、設計和水源選擇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設備周圍保持良好衛生狀況,地面平整硬化,具有廢水排放設施。現場制售飲用水設備與周圍的畜禽飼養場所、公共廁所和垃圾堆放處理場所等有毒有害物質污染源的距離應當在十米以上。同時,現場制售飲用水設備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選用的現場制售飲用水設備依法取得衛生許可批準文件;配備相應的水質檢驗人員和儀器設備,按周對設備和出水水質進行巡查、自檢,發現衛生安全隱患及時處理,并每年委托依法取得計量認證的機構對出水水質進行檢驗,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要求;在設備的醒目位置公示經營單位或者個人及設備管理人員的名稱、聯系方式、巡查記錄和水質檢驗結果。
根據要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現場制售飲用水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組織本單位直接從事供水、管水工作的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對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疾病的人員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水、管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