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昨日正式出爐,并將從今年3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27日。
根據規定,東莞城市供水工作應堅持“開發水源和計劃、節約用水與保障安全優質供水相結合”的原則,優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安排工業用水和其他用水。該《辦法》首次規定,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調整水價,城市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
供水工程鼓勵社會融資
據悉,此《辦法》的出臺是為了加強東莞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安全,維護供水和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
根據規定,在城市供水工作中,將加強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研究、開發、推廣及應用,保障飲用水水質,促進節約用水,提高城市供水現代化水平。
由于水行業是“保本微利”行業,社會資本進入者很稀少。根據規定,今后,東莞供水工程建設資金采取國家投資、地方撥給、企業自籌、銀行貸款及社會融資等方式籌集。
新規特別強調安全問題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特別突出安全問題,如供水器材,其須符合國家標準,即從事城市供水專用產品、設備生產的單位,其產品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質量、計量標準,對耗水量大、質量差、國家強令淘汰的產品和設備,不得生產和使用。又如,可能影響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向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設施等情況。因施工損害供水設施的,施工單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鎮街應開發備用飲用水源
對于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該《辦法》要求,劃為供水水源地的江河、水庫、湖泊等需嚴格執行飲用水水源保護相關規定,禁止在保護區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質的設施及進行其他有礙水源水質的行為。各鎮街(園區)管轄范圍內的東江、各水庫的水資源分配量必須嚴格按照市人民政府頒布的《東莞市水資源分配方案》執行。
同時,各鎮街(園區)應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社會、人口發展情況、水源分布和用水需要,開發新的備用飲用水水源。
另外,供水企業應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按照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省有關規定確定的水質檢測項目、頻次、方法,開展水質自檢工作。
用水度數有異可申請仲裁
根據該《辦法》,供水企業應與用戶訂立供用水合同,按合同約定的事項為用戶提供不間斷供水,同時按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供水分類價格收取水費。符合城鎮供水規劃及用水地點具備供水條件的,供水企業不得拒絕或停止供水。另外,對于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當用戶水壓要求超出市政自來水服務正常水壓標準時,應設置二次供水設施。
用戶與供水企業因水表準確度發生糾紛,可以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爭議的一方可以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仲裁檢定。誤差在法定范圍內的,檢定費用由提出檢定方承擔;誤差超過法定范圍的,檢定費用由供水企業承擔。
同時,為了避免糾紛,對于居民生活用水,將逐步實施按住宅單元安裝結算水表,實現抄表到戶。建設單位應承擔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所產生的工程及其他費用。
該辦法首次規定,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調整水價。城市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調整)收費標準及用水分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
設施故障影響供水罰5000元
對于涉及城市供水的行政處罰,該辦法還規定,在正常情況下,供水管網達不到國家規定的壓力標準或間斷供水的,處以2000元罰款,并追究企業領導人的行政責任;未按規定對供水設施進行檢查、維護,造成供水設施損壞或者發生供水事故的,處以3000元罰款,并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企業領導人的行政責任;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影響正常供水,不及時搶修的,處以5000元罰款,并追究企業領導人的行政責任。
用戶逾期不繳納水費、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的,可根據合同約定的內容繳交違約金。此外,還可按日根據應交金額的1%進行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對未經批準轉賣和盜用城市供水者,有違法所得且可計算的,按違法所得3倍處以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