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每年的12月10日將是全省的水土保持宣傳日。5月22日,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的《福建省水土保持條例》就此作出規定。《條例》是國務院確定我省為全國首個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之后,出臺的第一部生態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將于7月1日起施行,為打造“清新福建”提供法規保障。
為加強水土保持,《條例》禁止在下列區域挖砂、取土、采石、挖土洗砂或者從事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小(1)型以上水庫設計蓄水線以上、重要飲用水水源地一重山范圍內的山坡地;重點流域干流、一級支流兩岸外延500米或者一重山范圍內;鐵路、公路兩側外延50米范圍內十度以上的山坡地。
《條例》規定通過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生態補償機制,增加投入,并引導企業和社會資金用于水土流失防治;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進行治理。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降低或者喪失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條例》明確了一些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如對于在禁止區域范圍從事挖砂、取土、采石、挖土洗砂和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條例》有一項創新條款,即把水土保持方案報告作為環評前置條件,《條例》規定: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山坡地上從事集中連片的農業開發生產活動,除從事以植樹造林為主的林業生產活動外,面積在30公頃以上的,應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面積在5公頃至30公頃的,應填報水土保持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