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和環保部近日聯合發布了《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大幅提高了廢氣和污水的排污費。
《通知》要求,2015年6月底前,各省(區、市)價格、財政和環保部門要將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征收標準調整至不低于每污染當量1.2元,將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調整至不低于每污染當量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對五項主要重金屬污染物均須征收排污費。
自2003年7月開始實施的《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規定廢氣排污費每一污染當量征收標準為0.6元,污水每一污染當量征收標準為0.7元。此次調整中,兩項排污費征收標準提高了一倍。
針對此前討論較多的污泥處理費的問題,《通知》并未提及。污泥是污水處理過程中污染物的富集和濃縮,必須妥善處理。多個權威報告認為,中國近80%的污泥沒有得到有效處置。
中國水網發布的《中國污泥處理處置市場分析報告(2013版)》曾預測到2015年,全年城鎮污水處理廠濕污泥(含水率80%)產生量將達到3359萬噸,即日產污泥9.2萬噸。
中科院地理科學與資源研究所環境修復中心主任陳同斌此前曾接受財新記者采訪時指出資金缺乏是污泥處理的關鍵癥結之一,不管采用什么路線,前提是污泥處理要有足夠的投資。
《通知》同時鼓勵污染重點防治區域及經濟發達地區,按高于上述標準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實行差別收費政策。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業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各省(區、市)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費。
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也要按照各省(區、市)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除了對既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利用,《通知》還提到要大力推廣政府從第三方購買專業服務,由第三方負責安裝、運營和維護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確保監控數據真實、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