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背景
銀川市水資源分布不均,面臨著區域型和季節型缺水問題。加強節約用水和計劃用水,有效利用再生水資源,建設節水型社會已刻不容緩。2003年,銀川市制定了《銀川市城市供水節水管理條例》。
隨著城鎮化的快速推進和城市公用事業市場化改革的深入,城市供水節水管理方式、管理體制發生變化,同時存在城市供水管網老化、漏損及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管理不到位等問題,造成水資源浪費、影響單位和居民的生產生活用水,增加了安全隱患。原有法規已經不能適應銀川市供水節水管理需要,修訂法規勢在必行。
條例亮點
●明確城市供水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從事城市供水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與市、縣政府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取得特許經營權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加強城市供水水質的監管:規定城市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城市供水節水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城市供水水質檢測的監督管理,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供水水質的監測、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供水水質檢測制度,水質檢測機構應當取得法定的專業檢測資質等。還要求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做好原水水質的檢測工作。
●加強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城市供水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制水技術和工藝,對城市供水管網定期檢查維護,降低管網漏失率。新建游泳池(館)、洗車企業(行)應當建設使用循環用水設施。用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管理制度,日用水量30立方米以上的單位應當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水平衡測試。
●加強再生水的利用管理:目前,銀川市再生水處理能力已達到每天5萬噸左右,為加強再生水利用,提高水資源利用率,修訂條例加大了對再生水的利用管理,鼓勵園林綠化灌溉、工業用水、道路保潔、汽車洗刷、廁所沖洗以及冷卻設備補充用水等使用再生水。
●對供水企業違規行為加大處罰:城市供水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擅自停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公共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供水壓力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處以二萬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用水標準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估表收費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退回多收水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