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28日,《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條例》經河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下水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所稱地下水,是指埋藏于地表以下的水體(含地熱水、礦泉水)。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地下水有關工作。地下水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節約優先、全面保護、采補平衡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地下水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主要指標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劃定地下水開發利用紅線,嚴格考核管理。應當健全完善地下水管理投入機制,合理安排地下水節約、保護和管理等資金,保障地下水管理工作的開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地下水節約、保護的宣傳教育,并將其納入公益性宣傳范圍和國民素質教育體系,普及地下水節約、保護科學知識。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志愿者開展地下水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宣傳,增強公眾節約、保護地下水的意識。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保護地下水的義務,有權對違法開發、破壞和污染地下水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對在節約、保護和管理地下水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