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權確權登記辦法》經省政府同意已于近日印發,該《辦法》通過科學合理地將縣域內可以持續使用的水量分配給取用水單位和個人,對水資源使用權(以下簡稱“水權”)進行確權登記,以此探索建立水權水市場制度,突破農業水價改革難題,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等。
該《辦法》先行在省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試點區各縣(市、區)實施,其他縣(市、區)可參照執行。
原則:優先利用地表水
《辦法》規定,水資源分配要堅持優先利用地表水和非常規水、合理開采地下水、用足用好外來水的原則。
生活、非農生產、生態環境用水以取水許可的形式確定各取用水戶的水權。農業(農林牧漁)用水按耕地面積確定各用水戶的水權,即按地定水,水隨地走,分水到戶。
農業用水戶水權確權先公示后發證。水權證由縣級政府登記發放,有效期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水權證有效期屆滿后,根據實際情況,對用水戶的水權重新進行調整分配。
提醒:農水超額收費高
農業用水戶在水權額度內用水按平價水收費,超用部分按高價水收費,具體辦法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另行規定。征收的水費,主要用于支付水利工程維修養護、配水人員勞務費用和管理費用等合理性開支。
農業用水戶在水權額度內節余水量可有償流轉;工業企業通過采用節水技術、實施節水工程節約的水量,經由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后,可有償流轉。
工農業生產新增用水,原則上通過水權流轉、使用非常規水或新建供水工程解決。
鏈接:可分配水量咋確定?
縣域可分配水量,包括淺層地下水可開采量、當地地表水可利用量及域外可調入水量。縣域可分配水量不得高于“三條紅線”用水總量控制指標。
農業可分配水量:為縣域可分配水量扣除合理的生活、非農生產、生態環境用水量和預留水量后的剩余水量。
生活用水量:為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鎮公共用水,以人均用水量和用水人口進行核定。人均用水量以近3年平均值進行合理分析,且不高于《河北省用水定額》。
非農生產用水量:為工業、建筑業、采掘業等各用水企業合理用水量之和。各企業合理用水量按近3年實際平均用水量、水平衡測試等方式核定,且單位產品取水量不得高于《河北省用水定額》。
生態環境用水量:為城鎮河湖生態、市政綠化、環境衛生等用水量之和,以近3年平均用水量等因素核定。
預留水量:為保證水權有效期內基本生活和生態環境需水的增長而預留的水量,通過水資源供需分析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