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國務院正式公布《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被簡稱為“水十條”),這份耗時兩年、反復修改多達30次的水污染治理辦法,計15000多字,分10大條、35小項,給未來10到15年我國水污染治理工作制定了操作辦法,并且量化了治理標準。被“水十條”點名要求參與的部門多達17個,并且明確了彼此責任,同時還把企業、公眾參與納入治理方案中,全方位涉及了整個社會體系,被看做是截至目前最強的治水“組合拳”。
為便于公眾理解,本報將“水十條”抽簡去繁,以關鍵詞形式對《計劃》做重點梳理,推出以下簡讀版。
關
“十小”企業將全部取締
取締“十小”企業。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要求,全部取締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藥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專項整治十大重點行業。制定造紙、焦化、氮肥、有色金屬、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原料藥制造、制革、農藥、電鍍等行業專項治理方案,實施清潔化改造。2017年底前,造紙行業力爭完成紙漿無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漿技術,鋼鐵企業焦爐完成干熄焦技術改造,氮肥行業尿素生產完成工藝冷凝液水解解析技術改造,印染行業實施低排水染整工藝改造,制藥(抗生素、維生素)行業實施綠色酶法生產技術改造,制革行業實施鉻減量化和封閉循環利用技術改造。
依法淘汰落后產能。自2015年起,各地要依據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相關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結合水質改善要求及產業發展情況,制定并實施分年度的落后產能淘汰方案,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備案。未完成淘汰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和核準其相關行業新建項目。
大力發展環保產業,廢止妨礙形成全國統一環保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鼓勵發展包括系統設計、設備成套、工程施工、調試運行、維護管理的環保服務總承包模式、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等。
落實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對國內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大型環保設備,必需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關稅。
責
對干部終身追責
逐一排查工業企業排污情況,對超標和超總量的企業予以“黃牌”警示,一律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對整治仍不能達到要求且情節嚴重的企業予以“紅牌”處罰,一律停業、關閉。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環保“黃牌”、“紅牌”企業名單。
重點打擊私設暗管或利用滲井、滲坑、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廢水、含病原體污水,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等環境違法行為。嚴肅查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領域越權審批、未批先建、邊批邊建、久試不驗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國務院與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簽訂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切實落實“一崗雙責”。每年分流域、分區域、分海域對行動計劃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要約談省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予以督促;對有關地區和企業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水環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預、偽造數據和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對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導致水環境質量惡化,造成嚴重后果的領導干部,要記錄在案,視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已經離任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
獎
“以獎促治”找到“領跑者”
條文深化“以獎促治”政策,實施農村清潔工程,開展河道清淤疏浚,推進農村環境連片整治。限期辦理群眾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一經查實,可給予舉報人獎勵。健全節水環保“領跑者”制度。鼓勵節能減排先進企業、工業集聚區用水效率、排污強度等達到更高標準,支持開展清潔生產、節約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
解讀處罰是一方面,對節約用水、保護水環境的應當獎勵,并且應該通過個人和單位樹立“標桿”,發揮帶動引領作用,促進水污染的治理。
禁
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
推進農業農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養殖污染。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2017年底前,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
推廣低毒、低殘留農藥使用補助試點經驗,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實行測土配方施肥,推廣精準施肥技術和機具。完善高標準農田建設、土地開發整理等標準規范,明確環保要求,新建高標準農田要達到相關環保要求。
地表水過度開發和地下水超采問題較嚴重,且農業用水比重較大的甘肅、新疆(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河北、山東、河南等五省(區),要適當減少用水量較大的農作物種植面積,改種耐旱作物和經濟林;2018年底前,對3300萬畝灌溉面積實施綜合治理,退減水量37億立方米以上。
推廣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完善灌溉用水計量設施。到2020年,大型灌區、重點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任務基本完成,全國節水灌溉工程面積達到7億畝左右,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達到0.55以上。
除
城鎮消除臭水
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現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因地制宜進行改造,2020年底前達到相應排放標準或再生利用要求。
推進污泥處理處置,現有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應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達標改造,地級及以上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應于2020年底前達到90%以上。
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應于2015年底前完成水體排查,公布黑臭水體名稱、責任人及達標期限;于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體治理目標。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建成區要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體。到2030年,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總體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總體為95%左右。
調
用水節約、保護、調價
控制用水總量,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其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許可。
嚴格控制開采深層承壓水,地熱水、礦泉水開發應嚴格實行取水許可和采礦許可。依法規范機井建設管理,排查登記已建機井,未經批準的和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水井,一律予以關閉。
把節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地方政府政績考核。到2020年,全國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別下降35%、30%以上。
自2018年起,單體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北京市2萬平方米、天津市5萬平方米、河北省10萬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應安裝建筑中水設施。積極推動其他新建住房安裝建筑中水設施。
在沿海地區電力、化工、石化等行業,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為循環冷卻等工業用水。
縣級及以上城市應于2015年底前全面實行居民階梯水價制度,2020年底前,全面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
修訂城鎮污水處理費、排污費、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合理提高征收標準。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產品、設備。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
自2018年起,所有縣級及以上城市飲水安全狀況信息都要向社會公開。強化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開展飲用水水源規范化建設,依法清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筑和排污口。
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2015年底前,完成國控重點污染源及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地區污染源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工作。將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總量、排放去向等納入許可證管理范圍。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許可證規定排污。
強化海上排污監管,研究建立海上污染排放許可證制度。2017年底前,完成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