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環保廳關于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州環保局,蘭州新區環保局,甘肅礦區環保局:
為切實做好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的污染防治工作,有效防范環境風險,根據環保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辦〔2010〕57號)要求,現就進一步規范全省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強化污水處理廠主體責任。城鎮污水處理廠應對污水處理過程產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擔處理處置責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負責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責任人。污水處理廠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對污泥產生、運輸、貯存、處理、處置實施全過程管理,制定并落實污泥環境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設置專門的管理部門或專(兼)職人員,確保污泥妥善處理處置,嚴禁擅自傾倒、堆放和遺撒。
二、認真執行污泥轉移聯單制度。污泥轉移參照危險廢物管理,實行污泥轉移報批制度,對有固定的接受單位(包括運輸單位)并簽有長期合同的,污泥轉出單位每年應向轄區環保部門報批一次。污泥轉移過程嚴格執行一車一聯單。污泥轉移聯單由省環保廳統一印制,聯單1式4聯,產生單位留存1份,其余3聯分別交運輸單位、接收單位和所在地環保主管部門。
三、嚴格落實污泥管理制度。污泥在城鎮污水處理廠和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內的暫存場地須硬化,應采取措施防止因污泥和滲濾液滲漏而污染周圍環境及當地的地下水。城鎮污水處理廠應建立污泥管理臺賬,詳細記錄污泥產生量、轉移量、處理處置量及其去向等情況。從事污泥運輸的單位應當具有相關的道路貨物運營資質,禁止個人和沒有獲得相關運營資質的單位從事污泥運輸,污泥運輸車輛應采取密封、防水、防滲漏和防遺撒等措施。
四、做好污泥危險特性鑒別。以處理生活污水為主要功能的城鎮污水處理廠,若接收、處理工業廢水,且該工業廢水在排入城鎮污水處理系統前能穩定達到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其產生的污泥按一般固體廢物管理,但工業廢水排放情況發生重大改變的,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對污泥進行危險特性鑒別。專門處理工業廢水(或同時處理少量生活污水)的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可能具有危險特性,應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和《甘肅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加強危險廢物屬性鑒別工作的通知》(甘環污防發〔2014〕51號)要求,進行危險特性鑒別。確定為危險廢物的,按危險廢物管理。
五、加強污泥處置全過程監管力度。轄區環保主管部門要對污水處理廠污泥的產生、運輸、處置單位,每月進行一次現場檢查,市州環保主管部門每半年進行一次督查。檢查其臺賬是否齊全,污泥的產生量、去向是否明確,轉移過程中是否規范填寫污泥轉移聯單,污泥運輸單位是否具備道路貨物運營資質,污泥產生單位和接收單位的臺賬是否一致,處理處置單位是否有能力接收污泥。對存在弄虛作假、非法轉移、擅自處置等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對造成環境污染和破壞生態環境的,要嚴厲問責和處罰。
六、實施信息公開。轄區環保主管部門應督促城鎮污水處理廠將污泥年產生量和處置情況同污水接收、處理信息一并向社會公布。市州環保部門應按照《大中城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發布導則》(原環保總局公告2006年第33號)要求,將本地區污水處理廠污泥產生、處置等信息,同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其它信息一并向社會發布。
各市州環保局應于每年3月1日前將本轄區上年度污泥污染防治和污泥屬性鑒別情況上報甘肅省固體廢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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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環境保護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