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網條例》9月1日起施行
鼓勵社會力量建設地下綜合管廊
城市不僅需要鱗次櫛比的摩天大樓、綠草如茵的公園等光鮮的“面子”,也需要通暢安全的地下管網等厚實的“里子”。從8月28日河北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為建好城市“里子”,河北省首部關于城市地下管網方面的條例——《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網條例》已經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將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標志著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網管理、規劃和建設工作將有法可依。
《條例》對綜合管廊建設作了專章規定,這是省級立法在全國的首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地下空間利用規劃,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推進綜合管廊建設。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采用政府投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特許經營、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以及企業投資等多種形式,鼓勵引導企業、社會力量等投資建設、維護和經營綜合管廊。
城市地下管線種類繁多,權屬復雜,管理體制不順,政府部門、權屬單位各自為政、條塊分割、多頭管理的問題較為突出。在管理方面,《條例》明確,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地下管網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及其信息檔案管理等活動的指導監督。各設區的市、縣(市)確定城市地下管網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管網的統一管理工作,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工業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在規劃方面,《條例》突出了地下管線建設的規劃管理。編制地下管網綜合規劃要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并與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道路交通、人防等規劃相銜接。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必須堅持“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只有符合規劃要求、經過規劃審批的才能進行建設。對擅自建設的依法進行處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變更城市地下管線。確需遷移、變更的,應當經所在地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