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鄭州市2015年度環境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出臺,空氣和水質量具有評優“一票否決權”,指標劣于去年不能評定為年度環保目標完成優秀單位。
鄭州市2015年度環境保護責任目標考核涵蓋藍天、碧水、鄉村清潔、總量減排、環境安全、重點工作等六項指標,15個縣(市、區)、開發區及30家市直單位均在考核范圍內,考核結果分為先進、完成、未完成3個檔次。
根據《考核辦法》,縣(市)前兩名、區前兩名和管委會第一名為年度環保目標完成優秀單位,各相關單位前10名為優秀單位,要面向社會公開。凡空氣環境質量中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濃度值與2014年相比上升的;地表水責任斷面水質達標率(達標率在80%以上的除外)與2014年相比下降的;未完成年度環保目標任務的,都不能評定為年度環保目標完成優秀單位。
同時,新聞媒體曝光或表揚也納入目標考核中,分別進行扣分或加分。